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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0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公告

  

第1号

  

关于规范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证件

  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目前,我省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为确保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现将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法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涉及机构重组或者职责调整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可持有效的原行政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机构改革完成后,统一换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本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推迟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

  四、已通过2018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且培训考试合格,但尚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凭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机构改革完成后,省司法厅将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发放等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19年4月3日

 

关于规范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