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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9-20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党和国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不得超过五人。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多人走访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

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或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举画像、打横幅,穿着状衣、披着旗帜、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规定,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工作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工作场所,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或者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医院、学校等单位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等物品,以及焚烧冥币、播放哀乐等,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医院、学校等单位停放尸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以违法停放尸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举画像、打横幅,穿着状衣、披着旗帜、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举办地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画像、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依法予以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九、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以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罚。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对上述行为中的煽动者、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使者,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严从重打击。

广大群众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公共秩序。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打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份以上不盖章。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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