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组织作弊、帮助作弊以及替考等行为均被规定为刑事犯罪。
涉考违法犯罪行为 :
1、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3、组织作弊、向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
4、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
5、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及设备作弊。
枣庄市司法局 版权所有 枣庄市司法局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武夷山路1379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7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25号 ICP备案号:鲁ICP备0500353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