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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考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20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组织作弊、帮助作弊以及替考等行为均被规定为刑事犯罪。

  涉考违法犯罪行为 :

  1、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3、组织作弊、向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 

  4、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 

  5、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及设备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