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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3
  

 

关于通过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

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和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现就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枣庄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达到360分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办法 

  申请人员应于2015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枣庄市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在枣庄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请按照司法部公告办理申请事宜。 

  逾期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拟在枣庄申请的人员,经网上填报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后,请于7月21日至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携带以下材料到枣庄市新城区民生路(嘉汇大厦东向北300米路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司法局窗口进行现场审核: 

  (一)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信息有变更的,须提供相应证明原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现场查询打印); 

  (四)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五)网报同底板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与学历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尤其是“更名、姓名音同字不同、出生年月日错误、号码错误”的申请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身份证错误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粘贴照片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错误的由所在学校出具粘贴照片的证明材料,照片上须加盖公安机关或学校的印章,其它证明不予受理。  

  审核机关对以上材料原件审验拍照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1、申请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2、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3、咨询电话:如有咨询事宜,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枣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0632-3168619,8681670。  

  

                                               枣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