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司法局关于选任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枣庄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55名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关心检察工作,能按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能力;
4.枣庄市常住公民。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9.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0.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二)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监督员不得无故不参加案件监督和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其他活动。
(五)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至2月3日。
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方式以所在单位和行业协会党组织集体研究推荐为主、个人自荐为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名人员根据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名;市直报名人员到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报名。报名人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枣庄市人民检擦院人民监督员报名表》一式3份,报名表可通过枣庄政务网(http://www.zaozhuang.gov.cn/)或枣庄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zzsf.gov.cn/)下载。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4张。
3.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4.学历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5.自荐报名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和2份复印件和工作单位、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原件一式2份。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司法局及时将报名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人员名单。
报名点及联系方式:
枣庄市司法局: 胡 斌 3321714
滕州市司法局: 郝清伟 5550286
山亭区司法局: 张志宏 8829632
薛城区司法局: 刘 燕 4489908
市中区司法局: 胡 晶 3281118
峄城区司法局: 王 彬 7719608
台儿庄区司法局:孙 立 6666011
(二)考察。市司法局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三)公示。在《枣庄日报》和市司法局网站上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发现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选,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在《枣庄日报》、市司法局网站公布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枣庄市司法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