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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7-01
  

  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司考办的通知要求,现就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枣庄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次受理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为: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达到360分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办法 

  符合此次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于2014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和Hhhhh),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具体事项请查看申请地公告。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山东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现场审核 

  (一)拟在枣庄申请的人员,经网上填报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后,请于7月21日至24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司法局窗口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审核确认地点:枣庄市新城区民生路(嘉汇大厦东向北300米路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9号司法局窗口。 

  审核确认时间:2014年7月21日至7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和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现场打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份(现场打印)及《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1份(现场填写),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2013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现场领取并随个人申报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3.居民身份证原件(原件审验合格后当场退回,现场扫描并打印留存); 

  4.毕业证书原件(原件审验合格后当场退回,现场扫描并打印留存); 

  5.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报名时已提交格式证明的,不再重复提交); 

  6.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7.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与学历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尤其是“更名、姓名音同字不同、出生年月日错误、号码错误”的申请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身份证错误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粘贴照片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错误的由所在学校出具粘贴照片的证明材料,照片上须加盖公安机关或学校的印章,其它证明不予受理。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三)申请人确因在国外学习、工作等,不能前往市司法局办理资格申请的,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护照、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传真件,申请人委托函、所在国学校或机构出具的学习、工作证明函,准考证,代为办理资格申请的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家庭户口簿,并提交其它相关申报材料。其他情况一律不得代领。 

  (四)经司法部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如有咨询事宜,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枣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0632-3168619,8681670。 

    

                                           枣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