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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5个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1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山东省司法厅遴选发布5个公正高效解决涉企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分别是:1.某公司不服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3.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上述案例涉及行政协议、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事项,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

  一是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增强企业法治获得感,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例如,案例1,“某公司不服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当事双方签订带有奖励性质的行政协议合法有效,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经营目标后,被申请人怠于兑现奖励资金,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奖励义务143万余元。既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

  二是注重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争议。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自行纠错等机制,将涉企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实现定纷止争。例如,案例2“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考虑申请人前期投入巨额资金,贸然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导致企业“财地两空”,对企业生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行政复议机关积极搭建有效的政企沟通平台,指导申请人积极盘活闲置土地,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撤销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

  三是加强源头防范,监督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有错必纠,同时注重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企业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例如,案例3“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现场勘查,认定申请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危险系数较低,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做出的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变更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

  四是坚持以案促改,实现政企共赢。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对簿公堂”,而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主导下,依法合理解决纠纷,最终实现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共赢。例如,案例4“某公司不服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查明被申请人多向企业收取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遂向被申请人制发意见书,要求其退还相关费用;同时,耐心向企业释法说理,告知收费标准及依据,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与理解。最终,行政机关向企业退还费用71.5万元,推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五是强化穿透式监督,回应实质诉求。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要透过申请人表面的复议申请,发现真实诉求,一揽子给予解决,将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例如,案例5“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申请人缴纳罚款后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反常表现,了解到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后,对其正在进行的其他项目招投标产生了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后续经营。行政复议机构发挥行政复议穿透式监督的职能优势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体制优势,准确把握申请人真实利益诉求,通过协调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企业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后,修复申请人信用,企业运营恢复正常状态。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责令履行 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某管委会发展服务中心与申请人某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实现进出口货值总额达到4700万美元以上时,按照1美元兑现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申请人业务奖励。2021年申请人完成货物进口业务金额为47879750.28美元,但某管委会认为申请人系深圳某公司引进的进出口企业,应当通过该公司平台兑付奖励资金,不能在本地给与奖励。申请人不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查明的情况,申请人2021年全年在综保区进口货值已经超过4700万美元的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某管委会虽主张申请人系由深圳某公司平台引进的进出口企业、应当通过该公司平台兑付奖励资金,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兑付业务奖励金的义务,且其未履行协议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故复议机关决定责令某管委会兑付《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业务奖励金人民币1436392.5元。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既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也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更要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签订行政协议。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一旦违约,不但损害企业投资权益,更破坏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企业维权有了更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本案中,复议机关从签订协议是否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综合考量,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以及行政机关未履约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不当行为,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调解和解 实质性化解争议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申请人某投资公司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后于2023年6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案涉宗地(包括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块)分为三个地块,申请人仅取得其中一个地块的使用权,无法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要求。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认为土地涉嫌闲置,于2023年11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经调查因案涉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持有,难以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条件,在此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承担土地闲置两年的不利法律后果,有失公允。考虑到申请人前期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额资金,直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会使申请人面临“财地两空”的境地,既对企业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也不利于地区营商环境的维护和经济的发展。行政复议机构了解到申请人对闲置土地有盘活意愿,且实质性开展了相关工作,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开展调解和解相关工作。经听证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人签署限期盘活土地承诺书,区自然资源局撤销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国有土地存在闲置的情况,行政机关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可以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但极易导致企业前期巨额投资“血本无归”,进而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一方面要严格规范执法,避免土地闲置,杜绝炒地倒地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要给予企业合理的的缓冲期,帮助其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妥善解决这类纠纷,既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土地资源的利用,也关系到营商环境的发展。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实质性化解争议。本案中,复议机关在调查核实案涉企业开发土地意愿明显且已经采取积极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进行调解,促进行政机关与案涉企业达成新约,恢复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经济价值,企业权益也得到保障,实现政企“双赢”。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变更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裁量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申请人某食品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在用的托盘堆垛车未经检验,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立案调查。同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31000元。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行政复议机构经现场查看案涉托盘堆垛车情况,并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后认定,涉案托盘堆垛车车身轻巧,与传统危险系数相对较高的特种设备存在较大差异,且申请人系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检查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在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检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处罚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执法案件涉及严格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和优化营商环境两种价值的平衡,不能简单的主张一个、忽视另一个,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量、审慎把握,既不能简单“一罚了之”,也不能简单“一免了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调整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将变更置于各种决定类型的最前列,突出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动优势。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作为,对案件情节给予全面充分考量,对案涉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依法作出变更决定,既加强了对行政作为的监督,从源头上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对案涉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规合法经营。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征收 行政复议意见书 责令退还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住宅小区。2011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450万元,当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核算方式有误,于2023年11月请求被申请人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76.93万元,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2024年1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文件的规定,认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共计  114875.4㎡,案涉建筑按 120  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申请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378.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1.5万元。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向申请人耐心释法,详细说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及依据,当事人双方对复议机构计算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都表示认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1.5万元。

【典型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地方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对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政府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准确厘清收费范围、依据和标准,计算出申请人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充分释法明理,责令被申请人退还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行政复议意见书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新增内容,对于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强化对被申请人涉企执法行为的监督,不断加强类案规范,减少类案发生,起到了“办结一案,治理一行,规范一片”的效果。




案例五

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 信用维护 穿透式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工人在室外脚手架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申请人缴纳罚款后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反常表现,了解到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后,对其正在进行的其他项目招投标产生了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后续经营。行政复议机构了解到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的实质诉求后,立即进行协调,对接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公司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为被申请人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经多方共同努力,企业运营恢复正常状态,企业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企业的利益均得到维护。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网上公示,目的不是限制企业发展,而是通过这种手段,规范企业合法经营。企业合法依规经营后,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企业合规经营的题中应有之意。聚焦企业核心利益诉求,在厘清事实基础上依法通过整合协调各类资源,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有利于实现涉企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发挥行政复议穿透式监督的职能优势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体制优势,打破“就事论事”固有思维,通过调查准确把握申请人的真实利益诉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资源,形成化解行政纠纷的合力,将涉企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助力企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供稿: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编辑:张婷婷
审核:郝俊平

来源:法治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