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制机制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是立法活动有效实施的有力保障。2016年8月31日,以市政府1号令形式颁布《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确立了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机制,标志着枣庄市制定规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后,为进一步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又先后制定出台《枣庄市政府规章论证工作办法》等五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对政府规章的论证、协调、审议等各个环节以及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实现对立法工作全过程、全链条、全领域规范。不断健全完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机制,以提高规章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在全省率先出台《枣庄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常态化组织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有效维护法治统一。自2015年取得立法权以来,枣庄市共组织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40余次,开展立法后评估30余件,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300余件,以“与时俱进”的政策护航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拓展创新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枣庄日报》、“枣庄政务网”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及时了解掌握基层群众和各界人士的立法诉求,使地方立法能够真正汇民声、达民意、聚民智。采取专家论证会、企业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邀请立法专家、法律顾问、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方面提出立法意见、参与立法工作,提升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民主党派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机制,发挥民主党派拥有立法所涉及的经济、金融、管理、社会等各专业领域人才的优势,认真梳理、吸收、采纳有益意见建议。2015年以来,枣庄市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90余件,召开专家论证会、企业座谈会190余次,开展实地调研80余次,组织问卷调查20余次,收到民主党派意见120余条,以“人民群众法治意愿最大公约数”守护高质量发展。
围绕“强工兴产、转型突围”战略目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治保障。持续强化立法能力建设,高标准配备立法人员,从分管领导到科室人员,全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为提升立法质量奠定坚实人才基础;积极组建立法专家库,聘请47名立法顾问,充分借助“外脑”力量,着力提升立法理论水平。深入开展创制性立法,结合枣庄市实际,积极进行环城绿道、锂电产业等领域的立法探索,其中《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成为全国首部绿道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成为全国首部锂电产业专项法规。按照“小法大立”的原则,灵活运用“小快灵”方式在地名管理等领域进行立法实践,拿出精益求精的精神和绣花的功夫,努力把“小快灵”立成“小精致”。市司法局从起草阶段就提前介入指导,并全程跟踪审查,除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外,还注重合理性、规范性和立法技术规范化,既对其体例框架提出意见,也对其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可执行性等提出建议,全方位提升立法质量,确保枣庄市立法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2015年以来,枣庄市共制定16部地方性法规和10部政府规章,以“高质量立法成果”促进高质量发展。
来源:枣庄市司法局立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