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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5〕074号)
发布时间:2025-12-09
  

枣政复决字2025〕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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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滕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滕公开告字[2025]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滕公开告字[2025]19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一、程序违法:处理流程不透明,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说明转办相关部门的法定程序及依据,亦未告知申请人接收转办部门的名称、处理期限及反馈方式。申请人无法跟踪申请进度,导致知情权行驶受阻,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二、实体认定存疑,未完整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以“申请内容不履行本机关负责公开”为由拒绝提供信息,但未详细说明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主体及职权划分依据,亦未准确告知申请人应向滕州市西岗镇政府、市住建局、水务局等具体部门申请公开,或提供部门联系方式、申请流程等获取途径。该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指引性告知”的规定,致使申请人无法有效主张权利。三、事项具有紧迫性,涉及居民重大切身权益。西岗镇**居***花园因供水管网老化长期面临漏水、水压不稳、高峰断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申请人作为退役军人、优秀班长,曾于2016年带头支持征地迁坟工作,现用水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信任。申请公开的供水管网竣工图纸、维修记录等资料,是推进管网改造、解决民生难题的关键依据。若信息不及时公开,将延误改造工程启动,加剧居民生活困扰,涉及数百户家庭的重大权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先保障的“民生急需”事项。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实体认定不清、告知义务缺失等问题,严重损害申请人及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恳请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行政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信息知情权与民生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滕公开告字〔2025〕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滕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滕公开告字〔2025〕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通过滕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滕公开告字〔2025〕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为“一、问题概述 滕州市西岗镇**居***花园)因供水管网老化、管材落后,长期存在管道漏水频发、水压不稳、高峰时段断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经排查,需系统性维修改造管网,恳请各级政府协调解决。二、核心诉求 1.督办供水管网全面升级改造专业评估:建议由市住建局、水利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勘察检测,制定《管网改造实施方案》。资金保障:申请纳入滕州市级民生实事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水利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镇财政预算时限要求:2025年内启动改造工程。2.推进供水服务数字化升级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由市供水总公司、实现网上缴费、用水查询、故障报修等功能,简化办事流程。3.公开相关基础资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恳请西岗镇政府依法公开:供水管网竣工图纸及历年维修记录;近10年区域水损耗数据及居民用水缴费明细;居民历年信访投诉及镇政府答复意见。三、背景与恳请申请人**(退役军人、社区居民代表)曾于2016年带头支持征地迁坟工作。当前用水问题直接影响群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信任,恳请各级领导将此事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成立跨部门专班,明确责任人和时限,切实解决民生“急难愁盼。”上述申请内容只有第二项中第3项“公开相关基础资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恳请西岗镇政府依法公开:供水管网竣工图纸及历年维修记录;近 10 年区域水损耗数据及居民用水缴费明细;居民历年信访投诉及镇政府答复意见”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申请人就此项申请内容明确向西岗镇政府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 现 予 告 知 。 建 议 您 向 滕 州 市 西 岗 镇 人 民 政 府(0632-2100101)、滕州市城乡水务局(0632-5691310)咨询了解。根据2025年5月16日,西岗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出具说明,并提供了信访部门登记信息的截屏,证明申请人申请的其他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或 12345 热线提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滕公开告字〔2025〕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滕公开告字〔2025〕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名称为“用水难问题的申请书”,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关于解决西岗镇**居***花园用水难问题的申请书主送单位:枣庄市委市政府、滕州市委市政府、西岗镇党委政府一、问题概述滕州市西岗镇**居***花园)因供水管网老化、管材落后,长期存在管道漏水频发、水压不稳、高峰时段断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经排查,需系统性维修改造管网,恳请各级政府协调解决。二、核心诉求1.督办供水管网全面升级改造专业评估:建议由市住建局、水利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勘察检测,制定《管网改造实施方案》。资金保障:申请纳入滕州市级民生实事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水利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镇财政预算时限要求:2025年内启动改造工程。2.推进供水服务数字化升级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由市供水总公司、实现网上缴费、用水查询、故障报修等功能,简化办事流程。3.公开相关基础资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恳请西岗镇政府依法公开:供水管网竣工图纸及历年维修记录;近10年区域水损耗数据及居民用水缴费明细;居民历年信访投诉及镇政府答复意见。三、背景与恳请申请人**(退役军人、社区居民代表)曾于2016年带头支持征地迁坟工作。当前用水问题直接影响群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信任,恳请各级领导将此事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成立跨部门专班,明确责任人和时限,切实解决民生“急难愁盼”。获取信息方式为电子邮件。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滕公开告字〔2025〕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的内容中‘公开相关基础资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恳请西岗镇政府依法公开:供水管网竣工图纸及历年维修记录;近10年区域水损耗数据及居民用水缴费明细;居民历年信访投诉及镇政府答复意见。’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建议您向滕州市西岗镇人民政府(0632-2100101)、滕州市城乡水务局(0632-5691310)咨询了解。您申请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本机关决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或12345热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告知。”并告知救济渠道。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送达该告知书。

另查,一、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信访登记电脑截图一张,显示申请人向信访部门投诉内容“...③2013年香舍里还原步行街上房至今没通自来水,目的请把反应问题全部交给水发集团科学施工网上缴费完善落实自来水入户民生问题。...”;二、被申请人提交西岗镇党政办公室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的《说明》一份,载明“**2024年07月03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因香舍里小区供水问题,多次通过电话、网上信访、12345、‘两枣’平台等方式进行信访活动”。三、被申请人提交电子邮件送达告知书电脑截图、网络平台回复截图等打印件3张。申请人提交《个人信用报告》、《信访事项告知书》、“申请一户一表改造”问答截图、“领导留言板”截图、《车库买卖合同》、打印照片两张等证据材料一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针对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中提出“恳请西岗镇政府依法公开”的内容,以“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无法为其提供,并无不当,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滕州市西岗镇人民政府、滕州市城乡水务局咨询了解,并提供了联系电话。因此,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准确告知申请人应向滕州市西岗镇政府、市住建局、水务局等具体部门申请公开,或提供部门联系方式、申请流程等获取途径”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信访登记截图和西岗镇党政办出具的《说明》,可以证实申请人曾就香舍里小区供水问题进行过信访投诉,结合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出的“核心诉求”内容,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或12345热线提出,亦符合上述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说明转办相关部门的法定程序及依据,亦未告知申请人接收转办部门的名称、处理期限及反馈方式”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该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5月19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申请人指定方式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答复期限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滕公开告字[2025]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