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5〕030号
申请人:任**
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4]7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4]79号)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街”项目的业主,购买了该项目的商铺。现该处房屋存在无法返还租金、无法办理产权证等问题。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查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街”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4】79号),答复内容为: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其中“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信息我局未制作或保存,无法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经查,该项目未申请办理规划核实,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其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经查,该项目未办理规划核实,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系应当存在的。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为“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放线是指在施工图纸出来之后,通过测量、定坐标等技术手段将图纸上的建筑物在实地上落实一个具体的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到规划局提出放线申请,由规划局下属的测绘机构到现场放线,取得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建设工程验线是指放线完毕,施工单位照着边角点施工,然后到规划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册。同时,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因此不管涉案项目是否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影响建设工程验线的办理,只要这个项目施工建设了那么就应该办理验线证明。故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称“未制作或保存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未免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尽到检索义务,有意推卸责任。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系应当存在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案涉项目已建成多年,理应办理过竣工验收,而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应当在其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过案涉信息。三、被申请人在制作或保存了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应当依申请公开,其拒绝公开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案涉申请内容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应当就该信息对申请人予以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4〕79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2024年11月2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该《申请表》(后附)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系****街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薛城区黄河路,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1.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3.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4.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被申请人对上述申请很重视,于2024年11月5日向该项目所在地薛城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枣自资规公开协字〔2024〕50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通知》。枣庄高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被申请人统一负责。薛城区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写出《关于协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调查报告》显示: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机关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结合报告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研判分析,其中,“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3.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4.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等规划信息因原规划局机构调整,依据《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相关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馆,故被申请人线下联系市城乡规划事业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前往查询,查询到《规划条件设计书》并提供给申请人,未查询到“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又安排本局负责信息公开办理工作人员至本局档案室查询,未查询到“土地核验意见表”和上述规划信息,“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七项第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薛城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进行查询。检索没有查到所申请公开的资料信息,被申请人档案室出具书面的《检索查找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8日,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较多,查询过程复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枣自资规公开延字〔2024〕11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经综合上述文书内容及实际查询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等规定,向被答复人作出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4〕7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检索部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存在,可以提供,以附件的形式提供给申请人;检索部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另说明,关于申请人“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系应当存在的”,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53条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验线,因此答复人并非该项信息的制作或保存主体,且经查找,亦未找到该信息,因此,该项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关于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系应当存在的信息”,该项目未办理规划核实,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相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信息,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本案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针对位于薛城区黄河路的****街项目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以下信息:(1)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3)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4)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信息提供方式除第(2)项为光盘其余为纸面,获取方式均为邮寄。同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材料。11月5日,被申请人分别向高新区国土局、薛城区自然资源局制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通知》(枣自资规公开协字[2024]50号),要求协助查清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11月7日,高新区国土局、薛城区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任丽丽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协助调查情况的报告》。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枣自资规公开延字〔2024〕11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决定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4〕7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您所申请的内容情况如下:1.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七项第规定,如若需查询相关信息,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薛城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进行查询,地址: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632-7602300、0632-7602301。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其中‘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信息我局未制作或保存,无法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经查,该项目未申请办理规划核实,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3.‘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信息我局未制作或保存,无法提供。4.‘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其中‘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可以提供,见附件内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信息我局未制作或保存,无法提供。‘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七项第规定,如若需查询相关信息,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薛城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进行查询,地址: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632-7602300、0632-7602301。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其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经查,该项目未办理规划核实,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土地核验意见表’信息我局未制作或保存,无法提供。”并告知救济渠道。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该邮件于同年12月27日被签收。
另查,一、被申请人提交枣庄市城乡规划事业发展中心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任丽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报告》一份,载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可以公开,申请公开的****街项目“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以上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街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以上材料为办理规划核实所需提交材料,经查,****街项目未办理规划核实,以上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政****街项目“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经查,该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街项目“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土地核验意见表”,以上信息不属于该单位审查范围。二、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档案室作出《检索查找情况说明》,载明“经检索存档的档案资料:未查询到申请人任丽丽申请的涉及****街项目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相关信息”。三、****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4-2014024号)发证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阐述的内容,本案审理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两项信息作出的答复是否正确合法。
一、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信息。修改前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案涉****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4-2014024号)发证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适用上述条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既不是验线委托主体,亦不是进行验线的主体,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并非该项信息的制作或保存主体等相关主张,本机关予以认可。因此,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无法提供,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信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枣政发[2020]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和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枣庄市城乡规划事业发展中心作出的报告所载内容,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因案涉项目未办理规划核实,该项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该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同年11月28日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并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答复期限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4]7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