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5〕016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枣住建公开告字[2024]4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枣住建公开告字[2024]4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街”项目的业主,购买了该项目的商铺。现该处房屋存在无法返还租金、无法办理产权证等问题。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查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街”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住建公开告字[2024]48号),答复内容为:经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关于申请信息的第一条,您可以联系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查阅,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 36号,联系电话:0632-3695168 其他信息可以联系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632-4468606。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属于被申请人的下属单位,被申请人在保存有案涉信息时,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根据《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答记者问》中,司法部负责人明确提出:“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体把握以下四点:一是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具体到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系企业建设项目所必须取得的,被申请人在保存有该信息的情形下,拒绝提供给申请人,而是指引申请人前往其下属单位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查阅,该行为系变相拒绝提供申请人的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也不符合便民原则。二、被申请人在制作或保存了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应当依申请公开,其拒绝公开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案涉申请内容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应当就该信息对申请人予以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发,非被申请人制作。《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作为“***街”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已由被申请人按规定移交给枣庄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已非被申请人保存。由此可见,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2.根据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大、中城市设置城市建设档案馆,收集管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档案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枣庄市城建档案馆是公益一类事业法人单位,属于国家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有关枣庄市城市规划、建设的档案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不是收集管理被申请人单位自身档案资料的内设机构。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联系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阅上述信息符合规定。二、《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枣发〔2012〕8号)明确,构建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市级承担重点城市项目建设,各区负责除重点城市项目外的城市建设任务的组织实施。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枣住建工字〔2012〕21号)明确,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新城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手续以及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行业发展和稳定等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仅负责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由市级承担的重点城市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不再受理区域调整后薛城区和高新区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坐落于薛城区黄河路的“***街”项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实施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属于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由市级承担的重点城市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而是由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有关“***街”项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由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向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对杨其田申请薛城区黄河路***街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初步告知意见的函》,要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初步告知意见。2024年11月8日,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杨其田申请薛城区黄河路“***街”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初步告知意见的情况说明》。根据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有关情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以下信息由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开。1.申请信息“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立项批复;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1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13.评标报告;1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4、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以上信息属于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可以公开。同时,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未将上述信息向被申请人报送。2.申请信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消防设计文件;2.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向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经检索没有上述信息不存在。3.申请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文件,包括: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上述信息不属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经检索,上述信息不存在。(二)以下信息非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或保存。申请信息“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包括: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不动产登记证;7.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8.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9.招标代理合同;11.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15.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1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前置文件,包括: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5. 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人防审批文件。”。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并不需要项目单位提供上述信息,上述信息也不是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的。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依规进行了回复,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针对位于薛城区黄河路的***街项目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立项批复;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不动产登记证;7.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8.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9.招标代理合同;10.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11.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1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13.评标报告;1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15.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1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消防设计文件;2.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5.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人防审批文件。(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方式为邮寄。同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枣住建公开告字〔2024〕4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关于申请信息的第一条,您可以联系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查阅,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36号,联系电话:0632-3695168。其他信息可以联系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632-4468606”,并告知救济渠道。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该邮件于同年11月30日被签收。
另查,一、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向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关于对杨其田申请薛城区黄河路***街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初步告知意见的函》,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情况转给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其对上述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初步告知意见并报被申请人。同年11月8日,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杨其田申请薛城区黄河路“***街”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初步告知意见的情况说明》,载明:申请人所申请的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中的1、2、4、5、10、12、13、14等项信息属于该单位保存,可以公开。所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第1、2、3、4、6、7项信息因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向该局申请备案,上述信息不存在。所申请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该单位可以提供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所申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中第1、2、4、5、6、8、9、10项信息属于该单位保存,可以公开,第3、7、11项信息不属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信息不存在。所申请的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中第3、6、7、8、9、11、15、16项信息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前置文件第1-7项信息等,因在对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并不需要项目单位提供上述信息,不属于该单位负责公开。以及该单位制作或保存的相关信息,未向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二、枣发〔2012〕8号《关于理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载明,市级承担重点城市项目建设,各区负责除重点城市项目外的城市建设任务,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制发的枣住建工字〔2012〕21号《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载明,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新城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手续以及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行业发展和稳定等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仅负责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由市级承担的重点城市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不再受理区域调整后薛城区和高新区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三、《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枣编办[2021]49号)第一条载明,枣庄市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为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三条载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制定全市城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辅助工作;接收、征集、保管、编研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承担城建档案管理辅助工作,承担已竣工建设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工作;承担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和地下管网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完成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四、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时间为2012年7月9日。五、被申请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7040320140133)复印件一份,显示建设单位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街,发证机关为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中申请公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枣政发[2020]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和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所载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要职责,以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内容,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查阅,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另外,《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职能编制规定》中载明枣庄市城建档案馆为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此,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为被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5)中申请公开的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等信息。根据枣发〔2012〕8号《关于理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和枣住建工字〔2012〕21号《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仅负责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由市级承担的重点城市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不再受理区域调整后薛城区和高新区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新城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工作。因此,申请人针对位于薛城区黄河路的***街项目建设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薛城区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同时,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杨其田申请薛城区黄河路“***街”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初步告知意见的情况说明》中,亦明确上述信息中一部分为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或保存,且未向被申请人报送,可以向申请人公开;另一部分涉及消防审查和验收、项目选址、不动产登记、防空防震审查、人防审批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不属于该单位负责公开。综合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以上述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并告知申请人向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11月2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申请人指定收取方式邮寄送达,符合上述规定,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枣住建公开告字[2024]4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