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24〕133号
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履行申请人提出的违法征地查处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2005年7月10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供67亩土地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取得案涉地块后,即开始投资经营建设,主要生产针织服装。自2022年始,申请人了解到,相关政府部门欲征收申请人位于榴园镇桃花村的案涉厂区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悉,案涉地块的征收程序严重违法。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违法征地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签收了该违法征地查处申请。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同时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了违法征地查处申请。2024年2月4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作出了《自然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申请查处事项告知书》,该告知书中称,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2月4日向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了《关于调查处理群众反映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等单位违法征收地上附着物等问题的通知》(厅查通字[2024]56号),明确了该查处事宜交由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4月4日前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但截止至申请人提出该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依然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属于不履责的行政不作为。无奈之下,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并不具有申请人诉请履行的法定职责,该案件应由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局管辖。(一)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明显,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诉请履行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复议主体不适格。(二)提供生效的参考判例二则: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鲁行申801号;②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鲁0403行初205号。该二则裁判文书特别强调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即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二、被申请人已将该《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转至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调查处理,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了依法调查认定,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了复议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2024年1月2日,申请人以一信多投的形式分别向自然资源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人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后,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信息系统》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转办,并于2024年1月16日16时34分58秒通过系统向申请人预留的联系电话18906379899发送了告知短信。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信息系统》收到部、省转来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后,又及时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转办,并于2024年1月17日18时44分58秒向通过系统向申请人预留的联系电话18906379899发送了告知短信。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省厅《关于调查处理群众反映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等单位违法征收地上附着物等问题的通知》(厅查通字[2024]56号)时,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已对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调查结束,并书面回复了相关问题。同时通过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调查处理结果2024年1月16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接到转办件后,立即安排人员与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等案涉方进行了联系。经了解:为了加快峄城经济开发区道路建设,于2023年11月20日,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关于腾空房屋的通知》,决定征收申请人北区厂房,要求其10日内腾空房屋。用于清华园南规划道路建设。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与土地征收无关。2024年1月24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制作了《关于<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 (单号:1206092945535)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查处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和峄城区榴园镇政府违法征收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行为并对上述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和向申请人支付合理拆迁费用。1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1月9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查处申请书批转至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调查回复。1月24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案涉土地目前不涉及土地征收,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其反映问题的行政管辖权不在国土资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若申请人认为其他部门工作存在问题,可直接向对应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于1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月31日签收该邮件。
另查,一、被申请人提交带有签署批转意见的《查处违法征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载明:请转至峄城局调查回复,签署人姓名为丁*。二、被申请人提供(2022)鲁行申80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和(2023)鲁0403行初205号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判决结果均为被告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不具有管辖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机关认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所涉违法征地行为发生在枣庄市峄城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峄城区自然资源局管辖。因此,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查处申请后,转送峄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无不当。峄城区自然资源管理局经调查作出《关于<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向申请人告知,已经履行了答复职责,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属于不履责的行政不作为等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