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枣政复终字〔2024〕026号
申请人:种*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薛公(永)不罚决字[2024]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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