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2〕092号
申请人:张**
法定代理人:张*,系张**父亲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山公(山)不罚决字[2022]1007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山公(山)不罚决字[2022]1007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1日,赵**、姜**、张*、李**、张**、李**等纠集在一起,把申请人骗至山亭区山城办事处桂花园小区,*#楼*单元楼道内敲诈、勒索申请人500元钱,有微信记录、转账记录、要钱的过程中殴打了申请人,并拍下被打视频,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放哨,有人负责打人,有人负责拍视频,还在学校挑衅申请人。自发生事件以来,申请人心神不宁,精神恍惚、惶恐、害怕、给申请人身心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希望公平公正的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经过审查,依法对赵**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2022年4月11日,姜**邀集李**、张**、张*等人在山亭区山城办事处桂花园小区内找到申请人后,李**在现场站场子助威,姜**、张*借故滋事殴打申请人。同月17日,姜**邀集李**、张**、张*在山亭区第四十中学门口处找到申请人后,李**在现场占场子助威,姜**在山亭区新源路公共厕所内殴打申请人。以上事实有李**、姜**、张*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等人的询问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赵**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实。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二、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赵**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问题。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其财物,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非暴力侵害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强行截取他人财物或者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姜**和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均能够证实:姜**向申请人索要的钱是以前两人关系好的时候姜**请申请人吃饭的钱。且姜**的询问笔录中证实自己也觉得不该再索要其请申请人吃饭的钱。其只是以此为借口强行取得申请人财物,且不是当场取得财物。其行为应属于寻衅滋事。赵**只是跟随姜**站场助威,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赵**未满14周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和程序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5日,申请人报警称因姜**向其要钱,其分别被张*和姜**殴打。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分别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姜**向其要钱以及张*、姜**、张**(曾用名张**)、赵**(曾用名赵**)、李**、李**等人一起去找其,张*、姜**先后对其进行殴打,以及姜**、张**、张*分别用手机拍照录像等情况。张**在笔录中陈述,其与姜**等人一起找申请人要钱以及通过姜**手机拍摄视频看到姜**殴打申请人等情况。4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其与闫**字条24张。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笔录中陈述,闫**给其传字条向其索要封口费等情况。5月5日,被申请人对李**、闫**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在笔录中陈述,其与赵**遇见姜**等人后,与姜**等人一起去找申请人要钱,以及其听赵**说申请人被殴打等情况。闫**在笔录中陈述,其用传字条的形式向申请人索要50元封口费,还威胁申请人如果不给就让其他同学看到申请人被打的视频等情况。5月7日,被申请人对赵**、李**、张*分别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赵**在笔录中陈述,其与李**遇见姜**等人后,与姜**等人一起去找申请人要钱,以及其通过手机视频看到姜**殴打申请人等情况。李**在笔录中陈述,姜**喊其与张*、张**、赵**、李**等人一起去找申请人要钱,以及姜**、张*殴打申请人,张**让其在外边看着人等情况。张*在笔录中陈述,4月11日其与姜**等人一起去找申请人、殴打申请人以及4月17日姜**殴打申请人、其用手机拍视频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对张*手机内关于申请人被殴打的视频进行提取。5月8日,被申请人对姜**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姜**在笔录中陈述,其于4月11日、17日向申请人要钱、殴打申请人以及其喊其他人站场、其与张*、张**分别拍手机视频等情况。5月13日,被申请人对张**(闫**姑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张**在笔录中陈述闫**年龄情况并提交闫**出生证明一份。5月23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5月30日,被申请人向山亭区教育和体育局调取姜**学籍信息。6月1日,被申请人对梁**(李**母亲)、王*(张**母亲)、张*(申请人父亲)、李*(姜**母亲)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梁**在笔录中陈述李**年龄情况,王*在笔录中陈述张**年龄情况并提交张**(张**)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张*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年龄情况并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李*在笔录中陈述姜**年龄情况。6月2日,被申请人对李**(李**父亲)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在笔录中陈述李**年龄情况并提交李**出生医学证明一份。6月6日,被申请人对张**、李**分别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张**在笔录中陈述,4月17日姜**喊其一起去四十中门口等申请人,后其被母亲喊走以及其听说姜**扇申请人脸等情况。李**在笔录中陈述,4月17日姜**喊其一起去四十中门口等申请人,后与姜**、申请人等一起到新华书店厕所以及其听说姜**把申请人打哭等情况。6月9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赵**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以及拟对其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赵**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山公(山)不罚决字[2022]1007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以赵**不满十四周岁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赵**当日签字捺印。
另查,1、被申请人提交姜**殴打申请人手机音视频1段;2、被申请人提交赵**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李**、张**、申请人、张*、赵**、李**、姜**等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明赵**在现场站场子助威的违法事实。《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关于寻衅滋事的释义,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释义中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赵**在现场站场子助威构成寻衅滋事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赵**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证明,可以证实案发时赵**不满十四周岁。被申请人根据查证的事实和情形上述法律规定,对赵**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另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鉴于被申请人对赵**作出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通知书》,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赵**告知拟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直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赵**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案件,于5月23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于6月9日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之内。被申请人的上述办案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公(山)不罚决字[2022]1007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