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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驳字〔2022〕075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22〕075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怠于出警、不予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做出书面答复明确强拆主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兴城办事处井字峪村村民,于2008年自建2层326平方米的钢混结构楼房,此系申请人在村内的唯一住房,申请人及家人已在此合法生活多年。井字峪村村民委员会要对井字峪村村内部区域房屋住宅实施拆迁,申请人房屋在此范围之内,但是目前未被妥善安置和补偿。当地行政执法局已经强拆过村内其他村民房屋,最近申请人也面临威胁,室内已经被断网了,房屋很有可能被强拆。届时,申请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都可能遭受侵害。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兴城派出所申请人身财产保护令后,兴城派出所于5月9日回复收到申请人寄出的人身财产保护令,并于5月10日通知申请人前往兴城派出所交接案情,兴城派出所为申请人做了谈话笔录。5月18日行政执法局开始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对申请人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威胁,申请人拨打报警电话后兴城派出所不及时出警、不予出具受理通知书、怠于履行法定职贵、且态度消极,导致申请人房屋等财产被违法拆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妥善解决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被申请人为我局,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怠于出警、不予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事实中所写均为兴城派出所不及时出警、不出具受理通知书、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经过被申请人调查,本案中接处警及后续告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为兴城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所机构大队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的复议被申请人应当为兴城派出所,而不是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二、兴城派出所履行职责及时、程序适当。2022年5月9日,兴城派出所收到申请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后,办案民警与申请人取得联系。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到兴城派出所说明相关情况,办案民警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但申请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制作全程录音录像。2022年初,高新区启动兴城街道办事处井字峪村拆迁工作,由兴城街道主导拆迁,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办案民警现场口头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并告知解决途径,申请人当场未表示异议。2022年5月18日14时许,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实报警,接到报警后兴城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达现场,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房屋被拆除属于政府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办案民警现场口头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并告知解决途径,申请人当场未表示异议,接处警全过程录音录像。以上事实有《井字峪村委会加快井字峪村房屋腾空搬迁的会议纪要》、《接处警登记》、接处警录音录像、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询问录音录像、申请人提交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复议被申请人应为兴城派出所,兴城派出所履行职责及时、程序适当,对申请人房屋被拆除不予受理行为合法。请市政府依法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8日14时21分左右,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拆迁工作人员强拆其家房子,接线人员告知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下辖的兴城派出所出警和该所联系电话0362-7523547,申请人后亦拨打该电话报警。被申请人兴城派出所随即接警出警,于当日14时37左右到达申请人被拆住处,向申请人询问情况后告知申请人房子被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有异议告知可向街道或者村委提出。

另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向兴城派出所提出《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兴城派出所针对该申请向申请人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申请人所在村的有关搬迁公告、村委会议纪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公安派出所具有接收110指令并承担现场处警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系对兴城派出所的有关出警和登记等情况不服,接处警工作亦由兴城派出所具体开展,故兴城派出所应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本机关亦予以书面释明。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不适格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本着实质性化解案涉申请人与公安机关的行政争议,本机关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所辖兴城派出所根据2022年5月10日的调查以及5月18日出警现场的询问所掌握情况,已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其房子被拆系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申请人现场亦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记录仪音像可以证实,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派出所怠于出警的情况,因派出所对案涉报警未予受案,依法无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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