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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73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枣政复决字2022073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教唆指使下,*对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1日在底阁镇村委路实施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人群殴一人,认为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过轻,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申请重新处罚,拘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0月31日14时许,在底阁镇底阁村委路西,申请人因外甥户口迁入一事,对妹妹**心怀不满并发生争执,申请人当街对其妹妹**进行殴打,后申请人母亲**上前阻止**殴打**时,申请人不满遂对其母亲**进行殴打,后被路过的申请人亲叔*、堂叔*、叔兄弟**先后制止,制止的过程中三人对申请人先后殴打,经法医鉴定,**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的陈述和申辩、**的陈述和申辩、**的陈述和申辩、**的陈述、**的陈述、监控录像、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当街殴打其妹妹**和母亲**的违法行为破坏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且申请人在仍不愿停手的情况下才对其动手殴打,故*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性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底阁镇底阁村**报警称其因家庭纠纷被申请人殴打。被申请人于11月1日受理案件,并对****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其与其母亲**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与女儿**被申请人殴打等情况。11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殴打****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向峄城区底阁镇底阁街村委会调取现场视频监控两段。11月4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以及其到现场拉架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对晁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以及**到现场拉架等情况。   11月30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对其进行殴打,三人用手朝其头部、身上乱乱打等情况。2月18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其见申请人殴打****,因申请人不听劝阻,其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了三四下以及***在现场拉架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与**见申请人殴打****,在拉架过程中申请人不听劝,**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了三四下,之后其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了两三下以及记不清**打没打申请人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嫌申请人不听劝,用手朝申请人身体上了三四下,以及其只是现场拉架没有参与打架等情况。5月5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与其因申请人不听劝,先后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以及其与**不是同时一起对申请人殴打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打了三四下,*也是用手朝**头部、身体上、打了两三下,以及其与*不是同时一起对申请人殴打等情况。5月6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对****进行殴打,***因申请人不听劝先后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以及**没有参与殴打申请人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放弃追究申请人的一切法律责任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在底阁街村路被申请人殴打一事,要求依法处罚申请人的行为,不需要调解等情况。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其被劝架的*****殴打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签字捺印,作出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以*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签字捺印。

另查,1、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下辖底阁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年12月13日,该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月17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向**、申请人送达。2、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下辖底阁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年4月25日,该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4月26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向**、申请人送达。3、被申请人提交案发当日现场视频监控2段,第1段视频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将****殴打倒地后,陆续有人员上前拉拽阻止申请人,现场围观人员不断增加等情况;第2段视频主要内容为现场围观人员陆续离开,受伤倒地人员被带走等情况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等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明***先后殴打申请人以及*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清晰完整、合法有效,未显示有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群殴。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对结伙殴打他人的释义“是指多人结成团伙同时殴打他人”,本案中***并未同时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因此申请人称多人群殴一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认定*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直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其实体和程序权利。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案件,于  月  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减去****的伤情鉴定时间,其于5月6日对**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之内。被申请人的上述办案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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