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2〕072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杨**教唆指使下,杨**对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1日在底阁镇村委路实施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人群殴一人,认为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过轻,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申请重新处罚,拘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对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0月31日14时许,在底阁镇底阁村委路西,申请人因外甥户口迁入一事,对妹妹杨**心怀不满并发生争执,申请人当街对其妹妹杨**进行殴打,后申请人母亲张**上前阻止申请人殴打杨**时,申请人不满遂对其母亲张**进行殴打,后被路过的申请人亲叔杨**、堂叔杨*、叔兄弟杨**先后制止,制止的过程中三人对杨**先后殴打,经法医鉴定,杨**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张**的陈述、监控录像、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当街殴打其妹妹杨**和母亲张**的违法行为破坏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且申请人在仍不愿停手的情况下才对其动手殴打,故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杨**殴打他人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杨**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性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法确、量罚公正。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底阁镇底阁村杨**报警称其因家庭纠纷被申请人殴打。被申请人于11月1日受理案件,并对杨**、张**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其与其母亲张**等情况,张**在笔录中陈述其与女儿杨**被申请人殴打等情况。11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殴打杨**、张**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向峄城区底阁镇底阁街村委会调取现场视频监控两段。11月4日,被申请人对杨**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杨**、张**以及其到现场拉架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对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杨**、张**以及杨**到现场拉架等情况。11月30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杨**、杨*(杨**)、杨*对其进行殴打,三人用手朝其头部、身上乱搧乱打等情况。2月18日,被申请人对杨**、杨*、杨**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在笔录中陈述,其见申请人殴打杨**、张**,因申请人不听劝阻,其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了三四下以及杨*和杨**在现场拉架等情况。杨*在笔录中陈述其与杨**见申请人殴打杨**与张**,在拉架过程中申请人不听劝,杨**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了三四下,之后其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了两三下以及记不清杨**打没打申请人等情况。杨**在笔录中陈述,杨**嫌申请人不听劝,用手朝申请人身体上搧了三四下,以及其只是现场拉架没有参与打架等情况。5月5日,被申请人对杨*、杨**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在笔录中陈述,杨**与其因申请人不听劝,先后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以及其与杨**不是同时一起对申请人殴打等情况。杨**在笔录中陈述,其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打了三四下,杨*也是用手朝杨**头部、身体上搧、打了两三下,以及其与杨*不是同时一起对申请人殴打等情况。5月6日,被申请人对杨**、张**、杨**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对杨**、张**进行殴打,杨**、杨*因申请人不听劝先后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搧以及杨**没有参与殴打申请人等情况。张**在笔录中陈述,其放弃追究申请人的一切法律责任等情况。杨**在笔录中陈述,其在底阁街村路被申请人殴打一事,要求依法处罚申请人的行为,不需要调解等情况。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其被劝架的杨**、杨*、杨**殴打等情况。5月7日,被申请人对许*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杨**朝申请人脸上、身体乱搧,之后杨*朝申请人头部搧了一巴掌,用脚踢申请人,杨**用手捶打申请人头部、颈部等情况。5月8日,被申请人对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杨**朝申请人头部、脖子乱搧,之后杨*朝申请人头部搧,杨**也用手搧申请人等情况。5月19日,被申请人对杨**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见申请人不听劝还与其父杨**争吵,在拉架时用手朝申请人身上搧打了几下以及其与杨**不是一起对申请人殴打等情况。5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杨**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签字捺印,作出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以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签字捺印。
另查,1、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下辖底阁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年12月13日,该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杨**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月17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向杨**、申请人送达。2、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下辖底阁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年4月25日,该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张**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4月26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向张**、申请人送达。3、被申请人提交案发当日现场视频监控2段,第1段视频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将杨**、张**殴打倒地后,陆续有人员上前拉拽阻止申请人,现场围观人员不断增加等情况;第2段视频主要内容为现场围观人员陆续离开,受伤倒地人员被带走等情况。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许*、杨**、杨**等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明杨**、杨*、杨**三人先后殴打申请人以及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清晰完整、合法有效,未显示有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群殴。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对结伙殴打他人的释义“是指多人结成团伙同时殴打他人”,本案中杨**、杨*、杨**三人并未同时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因此申请人称多人群殴一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认定杨**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杨**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杨**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杨**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直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其实体和程序权利。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案件,于11月30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减去杨**、张**的伤情鉴定时间,其于5月20日对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之内。被申请人的上述办案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