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2〕071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31日杨**教唆指使杨**、杨*在底阁镇村委路对申请人殴打,事后杨**又多次上门辱骂,致使孩子精神受到伤害,心理留下阴影,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杨**“违法经历:无”有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认为对一个三番五次上门挑衅,“违法经历:无”有异议的人,处罚过轻,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申请拘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对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0月31日14时许,在底阁镇底阁村委路西,申请人因外甥户口迁入一事,对妹妹杨**心怀不满并发生争执,申请人当街对其妹妹杨**进行殴打,后申请人母亲张**上前阻止申请人殴打杨**时,申请人不满遂对其母亲张**进行殴打,后被路过的申请人亲叔杨**、堂叔杨*、叔兄弟杨**先后制止,制止的过程中三人对申请人先后殴打,经法医鉴定,杨**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张**的陈述、监控录像、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当街殴打其妹妹杨**和母亲张**的违法行为破坏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且申请人在仍不愿停手的情况下才对其动手殴打,故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杨**殴打他人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关于申请人提出杨**处罚决定书的违法经历为“无”一事,办案民警经查询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系统,未发现杨**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关于申请人提出事后杨**多次上门辱骂一事,被申请人亦未发现相关的报警记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性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底阁镇底阁村杨**报警称其因家庭纠纷被申请人殴打。被申请人于11月1日受理案件,并对杨**、张**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其与其母亲张**等情况,张**在笔录中陈述其与女儿杨**被申请人殴打等情况。11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殴打杨**、张**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向峄城区底阁镇底阁街村委会调取现场视频监控两段。11月4日,被申请人对张**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杨**、张**以及其到现场拉架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对晁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杨**、张**以及张**到现场拉架等情况。 11月30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杨**、杨*(杨**)、杨*对其进行殴打,三人用手朝其头部、身上乱搧乱打等情况。2月18日,被申请人对杨**、杨*、杨**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在笔录中陈述,其见申请人殴打杨**、张**,非常生气,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了三四下以及杨*和杨**在现场拉架等情况。杨*在笔录中陈述其与杨**见申请人殴打杨**与张**,在拉架过程中申请人不听劝,杨**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了三四下,之后其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了两三下以及记不清杨**打没打申请人等情况。杨**在笔录中陈述,杨**嫌申请人不听劝,用手朝申请人身体上搧了三四下,以及其只是现场拉架没有参与打架等情况。5月5日,被申请人对杨*、杨**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在笔录中陈述,杨**与其因申请人不听劝,先后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以及其与杨**不是同时一起对申请人殴打等情况。杨**在笔录中陈述,其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上搧、打了三四下,杨*也是用手朝杨**头部、身体上搧、打了两三下,以及其与杨*不是同时一起对申请人殴打等情况。5月6日,被申请人对张**、张**、杨**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张**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对杨**、张**进行殴打,杨**、杨*因申请人不听劝先后用手朝申请人头部、身体搧以及杨**没有参与殴打申请人等情况。张**在笔录中陈述,其放弃追究申请人的一切法律责任等情况。杨**在笔录中陈述,其在底阁街村路被申请人殴打一事,要求依法处罚申请人的行为,不需要调解等情况。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其被劝架的杨**、杨*、杨**殴打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杨**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签字捺印,作出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以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签字捺印。
另查,1、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下辖底阁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年12月13日,该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杨**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月17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向杨**、申请人送达。2、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下辖底阁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年4月25日,该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张**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4月26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向张**、申请人送达。3、被申请人提交案发当日现场视频监控2段,第1段视频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将杨**、张**殴打倒地后,陆续有人员上前拉拽阻止申请人,现场围观人员不断增加等情况;第2段视频主要内容为现场围观人员陆续离开,受伤倒地人员被带走等情况。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杨**、杨*、杨**、张**等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明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定杨**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杨**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杨**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杨**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直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其实体和程序权利。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案件,于11月30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减去杨**、张**的伤情鉴定时间,其于5月6日对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之内。被申请人的上述办案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另外,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对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杨**无违法经历有异议,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证实截至2021年10月31日,杨**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2]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