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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64号)
发布时间:2023-01-04
  

                 枣政复决字2022〕064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号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了山东******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的淘宝店铺:**旗舰店,销售给申请人的1台1500W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未经强制认证、未获得工信部备案,并上传了相应的证据材料。04-18被申请做出答复:经调查,被投诉人提交情况说明显示,投诉人所述的商品是由于物流公司误将其他购车者的货物交给了投诉人,因投诉人拒绝退回误交货物,物流公司己经报当地派出所处理。申请人对此结果不服,故向贵府申请复议,并说明理由如下:1、该车的销售宣传就是1500W,但是经调查生产厂家:山东****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未生产过1500W的电动三轮车。2、该案的一个姓马的承办员,在办案过程中恐吓申请人,说对方报警了吧,商家去你家了吧等行为,做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去调查投诉人所投诉的问题,竟然纠结这些问题,对方报警不报警跟这个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做出的处理结果,该承办员及承办单位存在滥用职权情形,这其中不排除有可能收受金钱行为。3、关于误交货物问题,申请人本人2月27号下的订单,3月11号收到的货,这么长时间还是大件货是说错发就错发的?对方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们有1500W型号的电动三轮车吗?该位姓马的承办员是否有脑子还有上级政府核查?4、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其它救济途径,被申请人想干嘛!综上所述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与涉案产品的销售山东****有限公司达成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帮助违法企业逃避法律的处罚,故该办案人员及局长等人有不可推卸责任,建议贵府开除这些混饭吃的家伙。现社会官商勾结,为违法商家提供罪恶的保护伞,共同牟利,故意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屡见不鲜,2013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被申请人利用自身职责关系,滥用权利,包庇违法企业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系知法犯法。现请求枣庄市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及局长副局长进行调查并给予处分,把他们的不作为记录下来,以示警告。被申请人无视法律法规,蔑视立法权威,挑战法律法规威严,就是在亵渎中国行政部门尊严,间接无视中国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追责。不排除再有部分道德修养低下、职业素养卑劣、执业态度污浊的司法人的乌合。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对生产厂家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构举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为“生产企业山东****有限公司未取得1500W电动三轮车的工信备案生产资质及3C认证书”,经查,山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临沂市兰山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该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生产厂家山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临沂市兰山区*******,该地址不属于我局管辖,建议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临沂市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符合法律规定。经调查,被投诉人山东****有限公司有合法进货渠道,申请人不愿调换货物,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山东****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进行实际经营,故联系西曲柏村村委会开具情况说明。同日,电话联系山东****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申请人调查了解情况,山东****有限公司表示其将申请人的电动三轮车(运单号:022700228)与*的鑫金立电动车(运单号:022700633)货物颠倒。*的鑫金立电动车(运单号:022700633)货物是特意制定的1500W电动三轮摩托车。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主张“其购买了一台1500W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收到货物的合格证载明生产厂家:山东****有限公司,型号:JL1800DZH-3,与实际收到的涉案产品不符,涉案产品电机功率1500W。”,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联系山东****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更换、退货义务。2022年3月24日,山东****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不接受调解情况说明》,临沂小胖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山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书编号:2020091102020030、规格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JL1800DZKD的CCC产品认证书。4月16日,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情况说明、客服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其是从山东****有限公司进货,可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因申请人拒绝配合退换货,山东****有限公司不接受调解且现有证据能证明从生产商是山东****有限公司,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调解。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多次举报投诉,非普通消费者。2022年3月12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登记;3月16日,转到被申请人的业务部门处理;3月21日,被申请人的业务部门进行初查反馈,决定受理;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的业务部门进行办结反馈。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291次,举报52次,申请人清楚12315平台的操作流程,申请人可以及时知悉被申请人的反馈内容。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期限内受理并回复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27日从淘宝店铺举**旗舰店购买了一辆1500W的电动三轮车,于同年3月11日收到装有山东****有限公司生产合格证的JL1800DZH-3电动三轮车3月12日,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平台投诉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开办的淘宝店铺举**旗舰店,称其购货产品与收货产品不符,涉案1500W电动车套用1800W资质和认证。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3月21日决定受理,并前往山东**公司注册地,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注册地村委会开具情况说明。同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山东**公司相关人员、申请人调查了解情况,该公司表示其将申请人购买的电动三轮车与*的鑫金立电动车发送颠倒。3月24日,山东**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临沂小胖物流2022年2月27日单号为022700633、022700228的两张电动三轮托运单、《情况说明》、《不接受调解说明》和案涉JL1800DZH-3电动三轮认证材料。4月16日,山东**公司提供购买金立电动三轮的电子单据、情况说明、客服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4月18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投诉平台作出结案反馈,称物流公司误将其他购车者货物发给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临沂市兰山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投诉人需向临沂市监管机构投诉举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相同日期不用编号的托运单、山东**公司情况说明以及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山东**公司误将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JL1800DZH-3电动三轮车发送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JL1800DZH-3电动三轮车认证信息、山东****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以及山东**公司从该公司购买电动车的电子回单等证据,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所称申请人应向临沂市监管机构投诉山东****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告知,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从2022年3月21日决定受理至2022年4月18日作出回复,符合投诉处理的步骤和期限,程序合法,本机关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行政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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