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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61号)
发布时间:2023-01-03
  

枣政复决字2022〕061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台)行罚决字[2022]1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台公(台)行罚决字[2022]1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日11时许,申请人在等红绿灯的时候,因行车问题被**先辱骂,先动手打了申请人头部,随后申请人正当防卫,在等警察过程中,申请人先行冷静下来检讨后悔还手行为,有意中止过错,坐下默默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而对方**此时也对申请人再次辱骂,并打电话叫来一伙人过来对申请人再次殴打,此时申请人已经冷静,因为不想事情再发展恶化,所以有意弥补刚才的正当防卫还手行为,最终在挨打的整个过程中,都选择不还手,只想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而**及一伙人的殴打,直接导致申请人肋骨骨折,身上多处抓伤,经法医鉴定申请人轻微伤,对方**无伤。随后,公安局只对个别殴打人及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处罚决定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主动放弃正当防卫,被群殴不还手,只想等警察来处理的行为,虽然一开始是还手,但后来的行为试图补救,应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被行政拘留4+3天,4天是因为还手打人,3天是因为还嘴骂人。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一开始只是正当防卫,并且后来及时弥补,有意中止打架行为,申请人真的知道错了,有宁愿被多人挨打也不还手,是因为申请人相信警察和法律,申请人的有效行为应当被充分考虑到对申请人的处罚中,申请人人身安全遭受损害,却又遭受如此严重的行政处罚,显然与理不合。在一定程度上内心也遭受打击,申请人肋骨骨折伤已经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身体和生活,一开始申请人本来是和解的态度,但对方无理的态度,申请人真的没有办法,而且申请人的身体需要长达几个月的时间进行恢复,但现在又遭受这样7天拘留处罚,着实难以接受,希望复议机关考虑实情,宽大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互相殴打一案,被申请人台北路派出所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查证,经查本案的事实是:2022年3月2日11时许,在台儿庄区长安路与兴中路神话KTV红绿灯处,申请人与****因行车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与申请人互相辱骂脏话,后**先用拳头打了申请人头部一下,继而申请人还手用拳头殴打**的头部、面部,期间**又用拳头殴打申请人的胸部,用手抓申请人的头部、面部,后**被打倒在地,**倒地后申请人继续用拳头殴打**,后**电话通知其女儿****到现场后发现其父亲被打倒在地,随后**上前用拳头打了申请人头部几下,后被周围人员拉开。二、行为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殴打他人与侮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是其与**互相殴打,申请人在将**殴打倒地之后继续使用拳头对**进行殴打。此部分事实由被申请人调取的现场视频监控、申请人的陈述、**的陈述、**的陈述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一)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的规定“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申请人与**互相殴打,应予治安管理处罚。(二)申请人打击**多拳,在将其打倒后欲再次殴打被**阻拦,随即对**使用拳头殴打,具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并非符合“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的规定。申请人与**互相辱骂不成立正当防卫。对申请人量罚适当,申请人殴打**由于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也不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对其适用“情节较轻”量罚档次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与**互相辱骂,双方均陈述认同该事实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侮辱违法事实成立。考虑双方违法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未适用“情节较重”量罚档次而是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量罚档次内选择适用。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作出三日的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申请人殴打**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属情节较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辱骂**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日11时许,在台儿庄区长安路与兴中路神话KTV红绿灯处,申请人与****之妻**因行车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与申请人互相辱骂并殴打,后**之女**到现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同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对申请人、******分别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其与**因行车问题互骂、其用拳头打**头部、打**胳膊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与**因行车问题争吵互骂,申请人用拳头打**头部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看见申请人与**互相推搡,双方用拳头互相殴打头部,听到有骂脏话等情况。**在笔录中陈述其接到**电话称**被打,其到现场后推搡申请人等情况。3月4日,被申请人向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长安路与兴中路神话KTV红绿灯处由东向西拍摄的监控视频三段。同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与申请人因行车问题互相争吵互骂,两人用拳头互相殴打等情况。3月10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自己骑电动车到现场后用拳头打申请人头部,没有辱骂申请人等情况。4月1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5月1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自愿不要求做伤情鉴定等情况。5月24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与**互骂、用拳头互相殴打,**用拳头打申请人头部以及其没有参与打架、没有辱骂申请人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办案人员予以注明,作出台公(台)行罚决字[2022]1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以申请人殴打他人、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办案人员予以注明。

另查,1、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下辖台北路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申请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5月17日,该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申请人受损伤为轻微伤。5月18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2、被申请人提交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三段。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明申请人殴打他人、侮辱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清晰完整、合法有效,亦可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综合上述证据,申请人与**均存在互相辱骂在先、殴打伤害对方在后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案发当时申请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侮辱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根据查证的事实和情形以及申请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和公安机关管辖行政案件处罚基准的规定,在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以及其违法情形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合并执行后最终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申请人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直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受理案件,于4月1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减去从3月3日送检至5月17日作出结论的伤情鉴定时间,其于5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之内。被申请人的上述办案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和要求,申请人虽在相关文书上拒绝签字,但被申请人在文书上予以注明,该种情况亦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台)行罚决字[2022]1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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