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2〕060号
申请人:孔**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泥)快行罚决字[2022]1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台公(泥)快行罚决字[2022]1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要求被申请人对除本次处罚之外的三次报警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邻居张**总是停车占路过多,致使申请人的车无法通过,申请人让其停车靠边一些,引起他的心里扭曲,认为申请人是讹他,不让他在村里待了。第一次报警:张**夜里突然砸申请人大门辱骂,叫申请人开门,叫嚣着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夜里情况不明,申请人没开门出去,本想报警,可是考虑一直关系挺好,申请人说有事明早再说。对方依然辱骂并有砸东西的声音。早上申请人发现车前,车后地上砸碎的啤酒瓶。他说“就是他砸的,下次再停那把车给扛了!”申请人报警。申请人提供了辱骂的录音,警方与他通电话,教育结束。第二次报警:夜里他又在门口辱骂,申请人出去,他叫着他的外甥,儿子女儿说“外甥,一会打架你们帮我一起打。”申请人被气得浑身哆嗦,报警,申请人要求警方严肃处理,申请人有对方辱骂的录音,警方说让申请人回家,他们处理。第三次出警:20:20左右申请人与母亲刚要吃晚饭,他在自家院子辱骂,申请人在院子录音,他辱骂10分钟左右,考虑他在自己家骂,想着装听不见算了,申请人回到客厅沙发坐下。听到他开大门,来申请人门口辱骂,申请人母亲开大门出去,申请人担心母亲紧接着跑出来,准备打开手机,母亲问你骂谁的,他用手指着母亲说“骂你的!妈个比!”申请人紧接着说你骂谁的?一边点手机录像,他指着申请人冲向申请人:“就骂你孔**的,来,打”他抓住申请人的衣领使劲一拽,申请人也顺势抓住他衣领,他紧接着左右手抡着拳头殴打申请人头部,申请人本能的把握着他衣领的胳膊伸直来防御,(心想他都打我了,这次警方得处理了吧)结果他依然能打到申请人的面部,申请人就轮着胳膊用手掌挡他的拳头,他殴打动作比申请人快,脖子比申请人长并且向后仰头,他打到申请人撷骨两侧,而申请人伸直手指只能碰到他肩膀,下巴处。由于申请人比较胖,几下后申请人就喘不清了停手了。掏手机查看录像情况,想报警,发现暂停了,又点开录像。他是一直辱骂并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母亲问:“你骂谁的,怎么得罪你?”他指向申请人母亲说“就骂你的!”伸手击打申请人母亲,申请人为保护肺癌晚期的母亲用手挡住他不断辱骂的嘴巴,并开始重复代骂人的话,他说要不是喝酒了弄死申请人,一直想息事宁人的申请人自此不再动手。紧接着他母亲站在申请人与他之间,他叔叔的双手抓住申请人左手腕,他婶婶双手抓着申请人右手腕,使申请人方无法动弹,他右手拽着申请人衣领,左手握着手机连续砸申请人右太阳穴,申请人想举起右手保护,两次举到耳朵处被她婶婶摁下来,第三次申请人手举不起来,因为他婶婶用头和身体压着申请人胳膊。现只有去挣脱他叔叔,但也只能举到左肩前20厘米处,也是被他叔叔架着胳膊,双手握着申请人的左手腕给摁住。(这期间看到他叔叔的左胳膊肘和他的眼鼻处接触)他看申请人双手被锁住,攒足了劲从身后抡起手臂,高高的砸向申请人右太阳穴,共砸六次。是剧痛,感觉眼珠子变大突出,太阳穴被砸了一个出血的口子。申请人感觉生命遇到巨大危险,拼命反抗依然无法保护申请人的太阳穴,只得向自己身后发力举手,不断让对方叔叔婶子松开,他打了申请人太阳穴六下后就抬脚踹到申请人档部,他自己失去平衡向后退了几步倒地,他叔叔婶婶为了扶向正在倒地的他才松开申请人。申请人直到最后没有看到他的脸有伤。21点左右申请人被带到派出所,让手机关机上交。录口供,警:他伤哪了?申请人说不知道,最后他踹我后,自己倒地可能摔到后脑。警:谁先动手?申请人说他。警:他打你,你接着还手打他?申请人一边比划一边说:他抡拳打我,我握着他衣领的胳膊伸直,发现他还能打到我,还一直骂我,我就想骟他的脸,但没骟到,我只能也伸直了胳膊去抡着挡。警:他打你哪?申请人指着颧骨说脸两边。你打他哪里?申请人手指着自己下巴到左右肩画了一个圈,说嘴两边,肩膀,胸前锁骨。警:就是你打他面部前面这一片,都打了,具体打哪你也不知道。最后打完你又追着他打了吗,申请人说没有。警让申请人复述一遍过程。凌晨12点多从派出所出来,得知母亲因呼吸困难,难受,身体打哆嗦,22点多向申请人多次微信和电话求救,后打120自救。我住院,右太阳穴有外伤,干呕,疼痛,脑震荡。申请人母亲呼吸困难,冠心病发作,是肺癌晚期病人,去往医院。厌世,轻生念头严重!他住院,眉软骨骨折,后鉴定轻微伤。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有冲突过程录音,并未击打对方眼处,只是轮着胳膊挡他的拳头,对方比申请人快,脖子比申请人长并且向后仰头,他打到申请人颧骨两侧,而申请人伸直手指只能碰到他肩膀,下巴处。力度不大,不会骨折。最后申请人被对方多次击打太阳穴而拼命想挣脱他叔叔婶子的束缚的过程中,他叔叔的胳膊肘碰到对方鼻子眉骨。因为他叔叔的双手一直锁着申请人的手未松过,申请人在反抗的过程中,把左手举到申请人左肩前方20厘米处,他叔叔为了握住申请人的手把胳膊肘架起来到他头部的位置了。还有,申请人和他之间是他母亲,根据身高看,他在击打申请人太阳穴时,磕到,撞到他母亲的头部所致也是有根据的。申请人认为他的轻微伤和申请人无关,拒绝在鉴定报告签字。2022年4月13日去派出所调解,他要求申请人赔他五万,后面说三万,不然就拘留申请人。申请人问赔的什么费用?警察说你给不给?我说不给。派出所做出因我辱骂“妈个比的,操你妈”,殴打致对方轻微伤,拘留10天,罚款300元。申请人不认同,拒绝签字。申请人要追究对方三次辱骂的责任,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警方说前两次处理完了,不能追究,第三次打架了,定义互殴,申请人也骂对方了,以伤情判定处罚。申请人提出对方指着骂申请人母亲并击打,致使犯病住院,申请人母亲并没有骂。警方说属于民事纠纷,自己有证据去法院起诉。对他的处罚是辱骂“妈个比的,操你妈”,用手打面部,情节较轻,拘留7天。第四次报警:处罚当天晚上对方再次辱骂,派出所说对方没提名,不予处理。(警察面对面询问他时,他依然在辱骂,音频为证)第五次未报警:他母亲出门看到申请人母亲,辱骂申请人母亲。由于对方没提名,未回应。申请人父亲与他母亲通话质问,他母亲承认了辱骂申请人母亲。第六次未报警:申请人与母亲在自家门口浇花,对方母亲辱骂。由于对方没提名,未回应。
理由:一、前三次报警全是张**在申请人门口辱骂,寻衅滋事。每次申请人都有拍视频,录音。警方不对张**多次辱骂,寻衅滋事进行处理,单独对第三次出警进行处理,单一的定性互殴,互骂,依据对方可以鉴定的轻微伤进行处罚。以偏概全,没有多维度考虑整个事件。二、没有对他辱骂申请人母亲,打申请人母亲进行任何处罚,完全忽略!熟视无睹,不负责任!致使申请人母亲厌世情绪严重,癌细胞扩散,身体状况恶化,在村卫生室,台儿庄人民医院,枣庄市立医院就医。他们明知申请人母亲患有冠心病,肺癌晚期,依然多次辱骂,严重的人格侮辱,明显是要气死人,有谋杀意图,致人死亡的严重违法行径!三、第三次警情依然是张**寻衅滋事辱骂并动手殴打申请人,用手机砸申请人太阳穴六次,致脑震荡,太阳穴外伤破口,踹申请人档部。书上居然判他“辱骂妈个比、操你妈等话,用手打孔**面部,情节较轻 ”,严重与事实不符!1.判罚当晚录口供时警方说手拿手机打的就是用手打的,手拿的还是手打的啊,为此我们争辩了好几遍,在我重申是手握着手机砸的,最终口供也是这么记录的。但判决书依然写着用手打。(我的音频里也能证明此细节)2.未对张**寻衅滋事,甚至多次寻衅滋事,多次辱骂,先动手殴打申请人作出判罚。3.用手机连续砸申请人太阳穴六次,攒足了劲砸,太阳穴是致命部位,有杀人的目的与动作,故意伤害,情节恶劣!很严重!4.他伙同他的母亲,他的叔叔和婶婶锁住申请人手与身体,限制申请人,让张**肆意连续打申请人太阳穴六次之多,并踹申请人。属于四人聚众殴打申请人。应该追究他纠集他人,聚众斗殴,以及另外三人的责任。四、第四次报警,他当着警察的而辱驾,没提名就不管了?提事了啊,说着整个事件的事骂的,很明显骂申请人的,有音频为证。五、他多次来申请人门辱驾挑事,引来村民围观,伤害性极大!居然诽谤申请人找他事,找他门口骂他,顺倒黑白,严重伤害到申请人与母亲的尊严与身心。严重损坏申请人与母亲的名誉!整个事件都是对方寻衅滋事,而公安局处理不公,致使申请人与家人深受其害。处罚时申请人问派出所所长,他以后如果再骂怎么办?所长斩钉截铁的说:“这都处罚了,你们俩谁再找事谁再骂绝对更严肃处理!”可是当天晚上对方再次辱骂,报警了还是没有处理。目前,警方只对第三次警情作出了有违事实的处罚,并没有对第二、二、四次的整情作出处罚,以及第五次,六次的辱骂,申请人请求依法作出判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28日19时许,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姚庄村,张**辱骂申请人,并用手打申请人面部,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张**的供述和辩解、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张**侮辱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张**殴打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泥沟派出所办案人员及时受理案件,依法依规调查取证,对查清确凿的事实进行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对第一、二、三、四共四次报警警情作出处罚。经查,申请人第一次报警系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报警称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系申请人和张**之间因停车问题产生纠纷,并无违法事实,对双方进行民事调解;申请人第二次报警系2022年2月13日,申请人报警称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系申请人和张**之间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并无违法事实,对双方进行民事调解。申请人第三次报警系2022年2月28日,民警及时出警,受理案件,依法依规调查取证,对查清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申请人第四次报警系2022年4月13日,民警及时出警,发现张**夫妻二人在家吵架,并未提及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并未辱骂其,并告知张**不要大声争吵扰乱他人休息。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合法收集证据向办案人员寻求帮助,也告知了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为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张**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市政府依法审理,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8日19时左右,张**报警称有人因台儿庄区泥沟镇姚庄村停车位纠纷殴打其父亲张**。被申请人出警后于当日受理案件。同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与张**互相辱骂和用手殴打对方面部等情况。3月1日,被申请人询问张**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与其父亲互相辱骂和用手殴打对方面部等情况。3月2日,被申请人询问张**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与申请人互相辱骂和用手打对方面部等情况。3月5日,被申请人询问曹**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和张**互相辱骂和殴打对方等情况。3月14日,被申请人下辖泥沟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张**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3月18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孔**、张**并制作询问笔录,孔**在笔录中陈述听见张**辱骂的话和申请人手抓张**脖子等情况,张**在笔录中陈述听到骂架以及申请人和张**二人互打等情况。3月24日,被申请人询问冯**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和张**互相辱骂和殴打对方的情况。3月30日,上述刑事科学技室作出鉴定意见为张**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的鉴定书。3月31日,被申请人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4月2日,被申请人将载有张**伤情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向申请人和张**分别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当日,张**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重新鉴定。4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张**处罚内容、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张**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公(泥)快行罚决字[2022]1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存在辱骂、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向张**、申请人分别送达。
另查,1、被申请人提交出警音视频6段;2、申请人提交无影像音频4段,手机录音4段,微信图片3张。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申请人、张**、张**、曹**、孔**、张**、冯**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申请人与张**互相辱骂和用手殴打对方面部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存在侮辱、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延长了办案期限,告知了张**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法保障了张**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另外,被申请人从案件受理、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和步骤,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张**存在辱骂他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准确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张**存在殴打他人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张**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正确适当。根据申请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之规定,合并执行后最终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对于其他三次报警要求处罚的请求,与本案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出警音视频、报警记录和情况说明亦可证实被申请人已对其他三次报警依法履行了处理职责,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机关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泥)快行罚决字[2022]1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