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2〕059号
申请人:孔**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泥)快行罚决字[2022]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台公(泥)快行罚决字[2022]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邻居张**总是停车占路过多,致使申请人的车无法通过,申请人让其停车靠边一些,引起他的心里扭曲,认为申请人是讹他,不让他在村里待了。第一次报警:张**夜里突然砸申请人大门辱骂,叫申请人开门,叫嚣着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夜里情况不明,申请人没开门出去,本想报警,可是考虑一直关系挺好,申请人说有事明早再说。对方依然辱骂并有砸东西的声音。早上申请人发现车前,车后地上砸碎的啤酒瓶。他说“就是他砸的,下次再停那把车给扛了!”申请人报警。申请人提供了辱骂的录音,警方与他通电话,教育结束。第二次报警,夜里他又在门口辱骂,申请人出去,他叫着他的外甥,儿子女儿说“外甥,一会打架你们帮我一起打。”申请人被气得浑身哆嗦,报警,申请人要求警方严肃处理,申请人有对方辱骂的录音,警方说让申请人回家,他们处理。第三次出警:20: 20左右申请人与母亲刚要吃晚饭,他在自家院子辱骂,申请人在院子录音,他辱骂10分钟左右,考虑他在自己家骂,想着装听不见算了,申请人回到客厅沙发坐下。听到他开大门,来申请人门口辱骂,申请人母亲开大门出去,申请人担心母亲紧接着跑出来,准备打开手机,母亲问你骂谁的,他用手指着母亲说“骂你的!妈个比!”申请人紧接着说你骂谁的?一边点手机录像,他指着申请人冲向申请人:“就骂你孔**的,来,打”他抓住申请人的衣领使劲一拽,申请人也顺势抓住他衣领,他紧接着左右手抡着拳头殴打申请人头部,申请人本能的把握着他衣领的胳膊伸直来防御,(心想他都打我了,这次警方得处理了吧)结果他依然能打到申请人的面部,申请人就轮着胳膊用手掌挡他的拳头,他殴打动作比申请人快,脖子比申请人长并且向后仰头,他打到申请人颧骨两侧,而申请伸直手指只能碰到他肩膀,下巴处。由于申请人比较胖,几下后申请人就喘不清了停手了。掏手机查看录像情况,想报警,发现暂停了,又点开录像。他是一直辱骂并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母亲问:“你骂谁的,怎么得罪你?”他指向申请人母亲说“就骂你的!”并伸手击打申请人母亲,申请人为保护肺癌晚期的母亲用手挡住他不断辱骂的嘴巴,并开始重复他骂人的话,他说要不是喝酒了弄死申请人,一直想息事宁人的申请人自此不再动手。紧接着他母亲站在申请人与他之间,他叔叔的双手抓住申请人左手腕,他婶婶双手抓着申请人右手腕,使申请人方无法动弹,他右手拽着申请人衣领,左手握着手机连续砸申请人右太阳穴,申请人想举起右手保护申请人的右太阳穴,两次举到申请人耳朵处被她婶婶摁下来,第三次申请人手举不起来,因为他婶婶用头和身体压着申请人胳膊。申请人只有去挣脱他叔叔,但也只能举到左肩前20厘米处,也是被他叔叔架着胳膊,双手握着申请人的左手腕给摁住。(这期间看到他叔叔的左胳膊肘和他的眼鼻处接触)他看申请人双手被锁住,攒足了劲从身后抡起手臂,高高的砸向申请人右太阳穴,共砸六次。是剧痛,感觉眼珠子变大突出,太阳穴被砸了一个出血的口子。申请人感觉生命遇到巨大危险,拼命反抗依然无法保护申请人的太阳穴,只得向自己身后发力举手,不断让对方叔叔婶子松开,他打了申请人太阳穴六下后就抬脚踹到申请人裆部,他自己失去平衡向后退了几步倒地,他叔叔婶婶为了扶向正在倒地的他才松开申请人。申请人直到最后没有看到他的脸有伤。21点左右申请人被带到派出所,让手机关机上交。录口供,警:他伤哪了?申请人说不知道,最后他瑞我后,自己倒地可能摔到后脑。警:谁先动手?申请人说他。警:他打你,你接着还手打他?申请人一边比划一边说:他抡拳打我,我握着他衣领的胳膊发现他还能打到我,还一直骂我,我就想骗他的脸,但没骗到,我只能也伸直了胳膊去抡着挡。警:他打你哪?申请人指着颧骨说脸两边。你打他哪里?我手指着自己下巴到左右肩画一个圈,说嘴两边肩膀,胸前锁骨。警:就是你打他面部前面这一片,都打了,具体打哪你也不知道。最后打完你又追着他打了吗?申请人说没有。警让我复述一遍过程。凌晨12点多从派出所出来,得知母亲因呼吸困难,难受,身体打哆嗦,22点多向申请人多次微信和电话求救,后打120自救。申请人住院,右太阳穴有外伤,干呕,疼痛,脑震荡。申请人母亲呼吸困难,冠心病发作,是肺癌晚期病人,住院到现在身体每况愈下,多次去往住院。厌世,轻生念头严重!他住院,眉软骨骨折,后鉴定轻微伤。申请人提出我有冲突过程录音,并未击打对方眼处,只是轮着胳膊挡他的拳头,对方比申请人快,脖子比申请人长并且向后仰头,他打到申请人颧骨两侧,而申请人伸直手指只能碰到他肩膀,下巴处。力度不大,不会骨折。最后申请人被对方多次击打太阳穴而拼命想挣脱他叔叔婶子的束缚的过程中,他叔叔的胳膊肘碰到对方鼻子眉骨。因为他叔叔的双手一直锁着申请人的手未松过,申请人在反抗的过程中,把左手举到申请人左肩前方20厘米处,他叔叔为了握住申请人的手把胳膊肘架起来到他头部的位置了。还有,申请人和他之间是他母亲,根据身高看,他在击打申请人太阳穴时,磕到,撞到他母亲的头部所致也是有根据的。申请人认为他的轻微伤和申请人无关,拒绝在鉴定报告签字。2022年4月13日去派出所调解,他要求申请人赔他五万,后面说三万,不然就拘留申请人。申请人问赔的什么费用?警察说你给不给?申请人说不给。派出所做出因申请人辱骂“妈个比的,操你妈”,殴打致对方轻微伤,拘留10天,罚款300元。申请人不认同,拒绝签字。申请人要追究对方三次辱骂的责任,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警方说前两次处理完了,不能追究,第三次打架了,定义互殴,申请人也骂对方了,以伤情判定处罚。申请人提出对方指着骂申请人母亲并击打,致使犯病住院,申请人母亲并没有骂。警方说属于民事纠纷,自己有证据去法院起诉。对他的处罚是辱骂“妈个比的,操你妈”,用手打面部,情节较轻,拘留7天。第四次报警:处罚当天晚上,对方再次辱骂,派出所说对方没提名,不予处理。(警察面对面询问他时,他依然在辱骂,音频为证)第五次未报警:他母亲出门看到申请人母亲,辱骂申请人母亲。由于对方没提名,未回应。申请人父亲与他母亲通话质问,他母亲承认了辱骂申请人母亲。第六次未报警:申请人与母亲在自家门口浇花,对方母亲辱骂。由于对方没提名,未回应。
理由:一、所有的事态发生,申请人都未挑起事端,一直是想息事宁人。一是没有意义,对方经常与他人骂架,打架。二是申请人母亲肺癌晚期,冠心病,不能生气,不能有须心事,不然病情发作,癌细胞扩散,危机生命!从对方第一次夜里砸门辱骂,申请人就想息事宁人,等第二天和平解决,无奈对方不让申请人清除申请人车前,及车后的酒瓶渣,并要撞车。无奈报警处理。二、四次报警全是张**在申请人门口辱骂,寻衅滋事。每次申请人都有拍视频,录音。三、关于第三次事件分三个阶段:1.最开始对方寻衅滋事,点名骂申请人,指着骂申请人母亲,并动手打申请人,申请人没有辱骂,申请人最先是伸直胳膊防守,无效果后抡胳膊挡对方拳头来防御。期间申请人母亲一直叮嘱申请人,他打你没事,你可别打他,你碰他一下都赖着你了。申请人只是阻挡对方的拳,并未有多余动作,纯属于自我保护,正当防卫。此阶段申请人的手掌只和他的胳膊,嘴两边,锁骨范围有接触,亦不能造成眉骨骨折。2.接着申请人停手了,掏手机查看录像情况,想报警,发现暂停了,又点开录像。他是一直辱骂并殴打,申请人母亲问:“你骂谁的,怎么得罪你?”他接着冲申请人母亲:“就骂你的!”并伸手击打申请人母亲,此时申请人感到癌症晚期的母亲随时会有生命危险,用手去阻挡他辱骂的嘴。开始重复他骂人的话,并未有多余动作,纯属为了保护母亲免受他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阶段录音中张**说你骟我脸多少下了?能证明只是他说的骟脸,实为阻止他语言攻击申请人母亲的制止行为,没有侵害性,没有其他伤害。亦不能造成眉骨骨折。3.最后他联合他的母亲,叔叔,婶婶,限制申请人脖子,双手,让他用凶器击打申请人的太阳穴六次,期间申请人一直想保护太阳穴,摆脱双手未果。申请人未与他有接触,此间看到他叔叔的胳膊肘与他的五官面部接触,关于说申请人在反抗中带动他叔叔的胳膊碰到他受伤也是我造成的,申请人趋于认同过程但不认同有责,此阶段我一直受到生命安全严重威胁,眼珠突大,太阳穴被砸开一个口子!一直在自我保护,甚至都没有正当防卫的动作,申请人只是举手,摆脱束缚,是自我保护动作。况且双手一直被握着,亦不能对他人造成任何伤害。是他联合多人聚众殴打我!综上三点,对方的眉骨骨折与申请人无关!也不认同互殴定性。四、对于申请人辱骂他妈个逼的处罚,申请人并不认同。1.当晚警察在申请人的口供写着“他骂我妈个逼,我骂他妈个逼,然后他动手打我”是错误的!警察问我,他骂你你骂他了吗?申请人说骂了。警:他在院子骂的你就骂了?申请人说没有,后来他都打了后骂的。警:他出门骂你,你也骂他,然后他打你?申请人说没有骂他,我就问他骂谁的。警说不可能,他骂你你能不骂他。申请人说上来我没骂他,后来他都打了才骂的,我还录着音。(录音为留证据)警说你还是骂了啊。口供打出来让申请人签字时,申请人有看到是“他骂我妈个逼,我骂他妈个逼,然后他动手打我”。2.事实是在冲突第二阶段,他辱骂并打申请人母亲,申请人为保护身患绝症的母亲生命安全的应急反应,申请人用手阻挡他的嘴,并重复他骂人的话,只是他骂一句,申请人重复一句,这属于一种人在被愤怒情况下没有能力思考词汇的应急反应,是刻板语句。五、以伤情鉴定处罚,未免太偏一。眉软骨本身容易受伤,可以去验伤,而太阳穴是致命部位,不骨折也会死亡,但不能验伤。这是司法漏洞吧。申请人太阳穴里而至今疼痛,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伤情比他的严重,申请人是幸运没被打死。综上五大条,申请人认为对方多次辱骂,故意挑逗,殴打,寻衅滋事,申请人亦没有引起事件升级的言语,没有主观辱骂,没有反击,只是被动的自我保护动作,不构成殴打。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28日19时许,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姚庄村,申请人辱骂张**,并用手打张**面部。经法医鉴定,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供述和辩解、张**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申请人侮辱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申请人殴打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泥沟派出所办案人员及时受理案件,依法依规调查取证,对查清确凿的事实进行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市政府依法审理,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8日19时左右,张**报警称有人因台儿庄区泥沟镇姚庄村停车位纠纷殴打其父亲张**。被申请人出警后于当日受理案件。同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与张**互相辱骂和用手殴打对方面部的情况。3月1日,被申请人询问张**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均陈述申请人与其父亲互相辱骂和用手殴打对方面部的情况。3月2日,被申请人询问张**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与申请人互相辱骂和用手打对方面部的情况。3月5日,被申请人询问曹福勤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和张**互相辱骂和殴打对方的情况。3月14日,被申请人下辖泥沟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张**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3月18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孔德云、张新强并制作询问笔录,孔德云在笔录中陈述听见张**辱骂的话和申请人手抓张**脖子等情况,张新强在笔录中陈述听到骂架以及申请人和张**二人互打等情况。3月24日,被申请人询问冯秀云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和张**互相辱骂和殴打对方的情况。3月30日,上述刑事科学技室作出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的鉴定书。3月31日,被申请人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4月2日,被申请人将载有张**伤情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向申请人和张**分别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当日,张**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4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处罚内容、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公(泥)快行罚决字[2022]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存在辱骂、殴打他人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
另查,1、被申请人提交出警音视频6段;2、申请人提交无影像音频4段,手机录音4段,微信图片3张。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申请人、张**、张**、曹福勤、孔德云、张新强、冯秀云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申请人与张**互相辱骂和用手殴打对方面部的情况,张**的身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可以证实其存在被殴打致伤的客观情况,申请人当时亦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综合上述证据,申请人与张**上述过程中均存在互相辱骂在先、殴打伤害对方在后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案发当时申请人不存在自我保护要求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称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侮辱、殴打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延长了办案期限,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另外,被申请人从案件受理、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和步骤。申请人虽在相关文书上拒绝签字,但被申请人在文书上予以注明,该种情况亦符合上述程序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申请人存在辱骂他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准确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行为的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正确适当。根据申请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之规定,合并执行后最终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无影像音频、手机录音及微信图片等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对其构成侮辱、殴打他人等行为的事实认定,亦与本案审理的处罚决定无关,本机关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泥)快行罚决字[2022]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