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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57号)
发布时间:2022-10-13
  


枣政复决字2022057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沙)行罚决字[2022]1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薛公(沙)行罚决字[2022]1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案发前,**和其母亲**多次到申请人家,无故对申请人进行挑衅。案发当日,**打电话叫申请人儿子****去他家,打电话后可以从监控中看到他们安排的人陆续到家,等着申请人儿子上门,进门后**首先对**动手,**妹妹及妹夫拿着准备好的手机拍摄,而且视频断章取义,只拍对他们有利的,打申请人儿子的视频镜头全部躲开。2.17日早上申请人在自家门口种拇指粗树苗,与**家中间隔着一条5米宽左右距离的路,首先**母亲**上前以树长大了倒了的话会砸到她的瓦房为由不让种树,申请人说距离那么远不会砸到瓦房,继续种树。**极为生气的说以前树倒了砸到她的房子继续阻止,无果后**生气的离开;接着**儿子**再次上前以影响他以后开车为由阻止申请人种树,申请人说中间隔着一条那么宽的水泥路,大家开的拖拉机都能开过去不会影响开车,接着**提出往一边移移树,申请人同意并没有让树对着他家门,然后继续栽树,**见继续栽树气愤离开。这是2.17日**母子俩第一次挑衅:以种树为由对申请人先后进行挑衅,然后气愤离开。2.18日早上申请人去其婆婆的院子里拿柴火出门时见**也刚好出门,申请人继续往家里抱柴火,当距离**比较近时,**对着申请人附近不停吐口水,申请人被对方挑衅行为激怒也吐了口水,结果**先张口就骂申请人,申请人被**的污言秽语激怒也骂了他,紧接着**母亲**不分事情原因开始指着申请人就骂,两人一起骂申请人引发早上冲突,冲突结束后申请人准备去上班!此阶段冲突告一段落派出所有视频可查!这是**第二次挑衅:因**先吐口水挑衅继而先骂申请人的行为,激怒申请人引发的冲突。2.18日9:54分左右正当申请人准备骑三轮车正常劳作时,**从家里拿着斧头出来,并拿着斧头在申请人附近转悠并扬言“不是不想活了吗?不想活就砍死你!谁不想活了就砍死谁,我都算好死的日子了,砍死一个是一个”此类的言语(有视频为证,附光盘1),过程中**徒手拔掉自家门口一棵小拇指粗的花后继续拿着斧头恐吓(有视频为证,附光盘1)申请人看**拿着斧头来回转悠并说的那些恐吓的话,精神高度紧张害怕。由于年龄大高度紧张申请人忘记自己的钥匙在哪里,到南边其家新房子去找钥匙看有没有落在那里,然后拿着锄头修理一下墙角花树,当时天气比较冷,土比较硬,申请人随口而出一句口头禅“奶奶的,土总弄硬的”,紧接着被拿着斧头在附近转悠的**指着鼻子骂道“你娘了个比”,申请人被拿着斧头的**突如其来的辱骂挑衅吓蒙了,然后也回骂了她,紧接着**的母亲也从家出来骂申请人,在骂的过程中斧头被邻居夺下来送回家,**没有停止对我们的辱骂!这是**第三次挑衅:因**拿着斧头恐吓辱骂申请人引发的第三次冲突。第三次冲突结束后,**回到家中给申请人大儿子**打电话说:申请人先骂他了,要拿石头砸他,并说“你知道我身体不好,砸我就赖着你家”。**“都是老邻居,你在那干熊的你不能拉拉吗,看着两个老人在那骂架?”**“我想干熊就干熊管你什么事,有本事你回来唉”然后****打电话让回家劝劝别让吵架,都是老邻居……2.19日早上申请人发现种的树有明显松动就去维护,此时**母亲**在申请人旁边开始无故谩骂,申请人并没有理会,**母亲**骂的更肆无忌惮,申请人实在听不下去就问“你骂谁的”,**“我骂昨天跟你儿去俺家的那个人的”申请人说“你去薛城骂啊?你骂人干嘛的?”然后**开始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继而开始对骂!这是**母亲第四次挑衅,因**母亲**无故谩骂的挑衅引起第四次冲突。**在监控中看到双方又骂了起来,就给**打电话说“你们娘俩怎么回事,没完没了了,你们这不是欺负人吗,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衅欺负人”**“就欺负你家怎么了!有本事你回来啊,昨天你就没回来你个怂货囊货,我在邵楼哪都不去在家磨好斧头等着你”。**“行,你在家等着我这就买车票回去,给你理论理论”随即挂断电话。这是**第五次挑衅,激怒**回家去找他理论。面对**家人五次无故肆意挑衅,我们很生气,决定找他理论理论。下午**临时借来车去高铁站接**回村,回到村下车考虑对方说过磨好斧头等着我们,所以**拿着镇宅工艺剑,**拿着腐朽的铁锨去找**理论同时想吓唬吓唬****连踹他家铁门数脚,**也踹了一脚。此时**打开门的瞬间先动手掐住**脖子不放,在他们人先动手的情况下申请人儿子被迫动手。****发现他们院子里面早已聚集了**的妹妹,妹夫,**的亲家,**老婆及****妹妹妹夫已经打开手机拍摄,**出屋门就笑着喊着救命自行躺在地上,这明显是他们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蓄谋已久的挑衅敲诈行为。互殴过程中**亲家把**的脸打破(派出所拍过照片),**脖子被**掐出血印(派出所有照片),****妹妹拿马扎把手砸出轻微伤痕。以上事情经过,派出所说已调取事发前三天视频,有视频为证。面对****前后5次挑衅,其中还拿斧头恐吓,情节恶劣为什么只对**处罚500元?**禇**结伙挑衅辱骂申请人,情节恶劣,为什么**拘留3天?申请人作为受害方被迫反抗,为什么竟被拘留3天?为什么对造成**脸上的伤及**脖子上伤的人员不进行罚?我方可以算是顶格从重处理,相比挑衅在先的对方处罚很轻且有没处理人员,我们认为判决不公平,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所以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称:1.案发当日打架之前****都承认打过电话,并发生了言语冲突,但是电话内容到底说了什么双方各执一词:**一方称当时**在电话里用极具威胁恐吓的话语让****娘俩在家等着,别出邵楼,其下午回家非得弄死嫩娘俩”等意思话,对此**一方坚决予以否认,但是当日下午,**承认确实是坐高铁从省外回到枣庄与**于下午17时许分别持工艺剑、锨棍强行踹门闯入**家中对****实施殴打。(况且其笔录中说了回家目的就是打**的,目标很明确)。而目前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那一方任何人员有还手打人行为。打架之前,**家中还有****及其老公公李国际,但是经过查证和问询,没有发现这些人员是为了和**等人打架而提前预谋组织聚集在一起的证据,他们这些人都是得知对方要来打架担心出事被叫来商量对策并想劝和拉架的,除了这些人的证言外,客观证据是**的媳妇**当天下午得知**要回来打人特地多次找申请人让其劝**冷静不要回来打架;****等人特地将**家大门从里边用锁挂上,是为了防止或者延缓**进家打人;发生打架后,******老公公等人在极力的拉****和魏传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动手打人了,这些从**录制的现场手机视频能明显辨别出来。反而如果没有这些人极力拉架,申请人和**打人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后果。至于说现场拍摄的手机视频断章取义缺乏事实依据,因为现场极为混乱,拍摄者在拍摄取证时候也有不能拍摄到每一个细节及现场全貌的可能性,但是起码拍摄的部分是连贯的并能清晰看到双方每个人的行为动作。**又提到认为该案是互殴,且**的亲家(李国际)与**分别有挠**、掐**脖子的行为,被申请人也对此进行了重点查证。目前除了张氏兄弟一方指认外,现场其他人员以及现场监控、手机录像都未发现有证据能证实李、张二人有动手打人的行为,****兄弟二人也明确表示无新的证据、线索提供。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将情况上报法制部门审核后,并为充分保证二人的合法权益,分别对其补充笔录并详细记录,并对**、李国际进行重点了查证,**、李国际称全程都是在极力拉架,没有任何殴打对方二人的意图和想法,其解释为在使劲拉架过程中有拉拽对方胳膊、衣服及用双手阻拦对方身体的动作,且现场混乱动作是变化和不确定的,可能会有肢体碰触(与手机录像内容对应且相符)。且在****自身一方没有任何新证据线索提供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又尝试分别对对方人员******等人进行了重点问询,其都否认现场有任何人有还手打**和申请人的行为,并对对方的指认和狡辩态度十分气愤不满。针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故不能对张李进行处罚。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及家人一方五次无故肆意挑衅说法被申请人认为不严谨且片面:通过调查,该案双方当事人之前没有明显的矛盾过节,当时申请人确实在**家对过南北水泥路西侧、其老婆婆家门前的土地上栽了杨树苗,当时****看到后提出让其再往西挪挪的要求,**一方给出的解释是担心以后树长大了过路停车调头对自己不方便等原因。申请人当时很反感觉得对方多管闲事并且冷脸相对,为此双方心生嫌隙产生了积怨。本来此事不大,双方只要合理控制情绪、管控分歧就可适可而止,但是事后申请人和****多次路过见面,是互相不搭理,时不时的指桑骂槐互吐口水发泄不满情绪,更加剧了双方人员的互相敌对和不信任,逐渐演变为直接相互冲突:具体表现有18号和19号,申请人与**张**母子多次互相大声指责争吵,互相激烈辱骂,这个过程双方是一种相互任由事态激化,任由矛盾加剧的过程,双方都没有任何控制情绪和言语的行为,最终导致事态失控。且双方互相侮辱内容污秽,时间长,次数多,造成了很不良的影响。(在此强调,双方发生的多次激烈年吵辱骂都不能片面的单看谁先第一个做的动作,谁先第一个说的话,而是都有相互不省事激化矛盾的行为,这些行为通过现场监控更能直观清的辨别)。现场的监控画面里确实有**拿斧头在自己家门口走的情节,但是应该综合整个过程分析。具体表现为当时申请人和****激烈的吵骂已经结束,申请人已经回到自己家门口一段时间,这个时间段是冲突结束,恢复平静趋于正常的时候,**手拿一把斧头从**家出来先往南走,而申请人家在**家北边二三十米的距离,**跟在**身后斥责并让他回家,**很不耐烦并说了一些话。但是整个过程中,都是****两人间的对话,且**没有明显直接指向着申请人说任何话做任何动作,从**和其母亲对话中(且监控里听**说的话内容很不清时晰,无法明确辨认出**是否有指向**的言行,且**一方对此极力否认)揣测**拿斧头及说的话是一种威胁恐吓**的行为证据不够充分扎实,不足以认定。鉴于此,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人员对激化矛盾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单单是一方造成的,申请人与**从激化矛盾以及辱骂情节上相当,故以侮辱分别对申请人和**行政拘留3日,而**辱骂情节没有申请人和**严重,根据相关规定,以侮辱给予其罚款500元的处罚。被申请人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根据现场情节,违法程度依法做出的处罚,希望当事人心中有戒,吸取教训。申请人认为对方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蓄谋已久的挑衅敲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此案,并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8日至19日,申请人与****之子**因栽树纠纷发生多次争吵。2月19日,****儿媳)报警称****等人到自己家中对****实施殴打。同日,被申请人接受****之女)提交的打架现场手机录像五段,并对**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笔录。**在笔录中陈述****与申请人相互吵骂,其中两个妇女指着、跳着、拍着手互骂最厉害。2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同日,被申请人对****分别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笔录,二人在笔录中均陈述****与申请人相互争吵辱骂,且申请人与**吵骂激烈等情况。当日,被申请人接收**提交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的监控录像十段。2月21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与申请人相互吵骂的很厉害,持续近三小时。2月22日,被申请人对**之女**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向其讲述二人与申请人相互争吵辱骂情况。3月10日,被申请人对****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二人在笔录中均陈述其与申请人相互争吵辱骂,其中申请人与**吵骂激烈等情况。3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与****相互吵骂激烈等情况。3月21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5月5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案发时损毁物品情况。5月9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其告知申请人和**伤情鉴定意见,其没有异议。5月17日,被申请人对**进行第三次询问并制作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办案人员予以注明;作出薛公(沙)行罚决字[2022]1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以申请人侮辱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办案人员予以注明。

另查,1、2022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下辖沙沟派出所委托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4月27日,该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所受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4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其中**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场签字,经**告知其鉴定意见后,由**带其签字。2、被申请人提交音视频15段,包括**提供监控音视频10段,**提供现场手机录像音视频5段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明申请人与****互相辱骂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录像音视频清晰完整、合法有效,亦可证明申请人辱骂****的违法事实。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侮辱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依照《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以及其违法情形不符合情节较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申请人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直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受理案件,于3月21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减去从2月26日送检至4月27日作出结论的伤情鉴定时间,其于5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之内。被申请人的上述办案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和要求,申请人虽在相关文书上拒绝签字,但被申请人在文书上予以注明,该种情况亦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另外,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对被申请人给予****处罚提出质疑等主张,不影响被申请人对其构成侮辱行为的事实认定,亦与本案审理的处罚决定无关,本机关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沙)行罚决字[2022]1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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