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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驳字〔2022〕051号)
发布时间:2022-10-09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22〕051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履行职责,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受理申请人投诉案件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奖励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奖励金额。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邮奇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枣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梨膏棒棒糖”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奖励和调解义务,申请人不服。遂复议。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信时,书面上有请求责令被投诉方赔偿说明,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办结该投诉。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损失赔偿方面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应告知,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2、答复是决定的载体,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不让更多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履行公民对社会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以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但是未履行奖励义务。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中明确举报请求:依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中未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或者奖励金额多少,直接关系着申请人获取奖励多少等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其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与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毫无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并确认违法。被申请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并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并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2021年6月25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枣庄**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下达了枣高行审责改(2021)0625001号《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维权调解,枣庄**食品有限公司不接受调解。2021年6月25日1635分,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拨打申请人手机,告知其已受理对枣庄**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枣庄**食品有限公司不接受调解,建议走司法程序。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关于**先生举报投诉信的回复》中,亦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举报投诉,枣庄**食品有限公司不接受调解。况且,申请人在2021年9月28日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枣政复决字〔2021)120号),并未对投诉的受理、处理,提出异议,可视为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对于投诉的处理。二、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奖励范畴。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即重大违法行为。申请人举报事项为“梨膏棒棒糖产品配料:冰糖、秋梨膏、异麦芽酮糖醇、罗汉果、柠檬、橘皮等。原料的一部分并没有标注全部成分。”经调查,枣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梨膏棒棒糖”,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WT(2020)1016001检验为合格,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和SB/T10018-2017行业标准《糖果 硬质糖果》。山东俊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交的《印刷情况说明》中,自认是由于其工作人员的失误,多印了一个“等”字。配料中多一个“等”字的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影响,执法检查中暂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配料中多一个“等”字的不规范标注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信息有误解,不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奖励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假定条件,故而被申请人不需要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三、举报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时,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从购买行为上看,申请人民非本地户籍,所购物品价值低廉(7.9元),数量仅一袋;购物后,申请人针对标签问题,通过邮寄信件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并直接要求给予奖励,没有与商家和被申请人直接接触。结合其他地区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存在异地多次购买同类低价商品、多地向行政机关举报瑕疵商品、多地申请举报奖励,并提起行政复议。为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非一般普通的消费者,申请人的购物行为带有定向性、同类性、异地性的特点,其权利主张行为带有职业化的特征,属于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意见相关规定获得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和政府奖励,并以此获得作为收入来源的职业打假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公民举报违法行为,但以未获奖励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奖励,无异于倒果为因。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如何处理是否会对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或侵害是第一层法律关系,而奖励要件满足,行政机关拒绝给予奖励是第二层法律关系。奖励并不属于第一层法律关系中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只有在奖励要件满足,行政机关拒绝给予奖励的前提下,举报投诉人才能够被赋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在此案中,申请人不应被奖励,其自身合法权益并未受损,故,其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若在不符合奖励范畴时,赋予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这将会增加行政负担,使行政复议呈现信访化的趋势,偏离行政复议本应具有的救济权利和解决实质争议的目的。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期限内受理并回复申请人的投诉案件,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被申请人无需告知申请人申请举报奖励,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同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到枣庄**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枣高行审责改〔2021〕0625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30日,被申请人将该案线索移交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综合执法局)。7月21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函》并送达被申请人。7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先生举报投诉信的回复》。9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毫无依据、程序违法、超越职权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31日作出枣政复决字〔2021〕1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回复,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2022年1月5日、10日,被申请人先后印发《案件线索移交函》、《补充案件材料移交函》将枣庄**食品有限公司未改正梨膏棒棒糖的标签标注问题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移交给高新区综合执法局。3月1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作出(枣高)综法食罚202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枣庄**食品有限公司罚款1990元。3月8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印发(枣高)综法食罚案复字2022〕19号《案件办结回复函》,将处理结果回复被申请人。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枣高行审食案2022〕第04号),并以EMS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受理申请人投诉案件问题。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关于**先生举报投诉信的回复》并责令重作后,被申请人通过其提交的《案件线索移交函》《补充案件材料移交函》《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依法履行了受理之后应当履行的调查处理职责,且申请人在行政申请书中也予以自认。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奖励和调解义务问题。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本案中,申请人举报 “梨膏棒棒糖”标签罗列配料显示为“冰糖、秋梨膏、异麦芽酮糖醇、罗汉果、柠檬、橘皮等”,出现“等”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标识相关规定,实为该产品标签印刷错误,且该标签错误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予奖励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认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因该条并未对被申请人不予奖励设定告知义务,本案中,在申请人举报投诉不符合奖励条件下,被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而未告知不予奖励情况,并无不当。另外,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已明确申请人告知枣庄**食品有限公司不接受调解。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