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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45号)
发布时间:2022-09-29
  

枣政复决字202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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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沙沟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沙)不罚决字[2022]100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薛公(沙)不罚决字[2022]100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院子及房屋有产权且产权清晰无争议(有村里开的证明,镇政府土管所有最新不动产航拍图),派出所工作人员令申请人提出证据不采用。房管局有最新不动产航拍图不采用,采用 30年前老房产。二、申请人提供证据不采用,第三人提供证据却采用。被申请人既不处理偷伐树木问题,也不处理砸毁申请人院内多棵树木问题(除了出警当天了解情况记笔记,过后没做过一次调解)。三、有关邮寄问题,第一次申请人未收到信件,因信息地址不详被返回原址,六天后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楼号写错,更改了楼号。第二次邮寄只写楼号、姓名,没有楼层和联系方式。邮局贴附通知单令申请人自行至邮局取信件,后经由申请人邻居拍得通知单照告知邮局有信件。申请人通过通知单上速取联系方式才取得信件。被申请人有意刁难申请人。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受理和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初,第三人将其沙沟镇**村房屋北侧的三棵杨树、一棵梧桐树杀倒出售给他人,一棵链子树带回家烧火。申请人及第三人各自声称上述树木系其本人所有,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树木的实际所有权。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1、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老宅宅基权属问题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宅基证明已作为证据入卷。办案民警在沙沟镇国土资源所调取申请人位于**村房屋的宅基证明及宅基南邻空地的所有权归属证明,沙沟镇国土资源所查询到申请人的薛集建(1993)字第1022290号土地证,该土地证证实该处宅基系申请人所有,但无法证实宅基南邻空地的所有权归属,更无法证实此案中该空地内被杀树木的所有权。2、被申请人对于第三人杀树一事进行了调查,第三人承认树木是其找人杀倒并出售的,其称树木系其所有,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树木所有权,无法认定是盗窃。在杀树过程中,树木倒地砸到了周边的其他树木,当事人并非以故意损毁财物为目的,故不适宜按照故意损毁财物进行处罚。3、被申请人在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随即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处理结果,并通知其到沙沟派出所向其直接送达相关文书,因新冠疫情原因,申请人无法到所,故被申请人采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进行送达。因对申请人现住地登记有误,故导致第一次未能送到。公安机关接到邮局的退回件后,再次联系当事人申请人,向其说明原因后对其现住地进行复核,后重新邮寄挂号信,经邮局检查无误后寄出。并没有故意刁难申请人一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树木被盗窃一案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的侄子。2022年2月初,第三人将位于沙沟镇**村房屋北侧的三棵杨树、一棵泡桐树杀倒出售给禇**,一棵链子树带回家烧火。2月10日15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其老宅内的杨树、泡桐树被盗伐。当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并分别对第三人、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案涉树木是申请人的爷爷**留给其的自家空地上长出。第三人在笔录中陈述,案涉杨树和泡桐树是其从同村马**处买后在空地种的,链子树是自然长出,空地是其父**去世前的,没有土地证,其于2月初把杨树和泡桐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禇**。3月6日、3月1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禇**、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2月6日左右其按第三人要求杀了案涉树木并给第三人1000元。张*在笔录中陈述不知案涉树木是谁的和被谁杀的,不清楚空地权属。312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4月9日,被申请人分别对马**、尹**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马**在笔录中陈述,不清楚第三人屋后树木是谁的。尹**在笔录中陈述,不知道第三人屋北树木属于谁和空地归谁。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说明称证人马**不记得多年前的事情也不愿掺和张**的家庭纠纷,经多次劝说其均不愿意配合调查取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薛公(沙)不罚决字[2022]100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树木的实际所有权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当日向第三人直接送达。4月11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编号:XA81329105137)向申请人送达时因地址不详被退回。4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A62920075537)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沙沟镇西界沟村委会出的书面证明称申请人合法住宅包括院内空地;沙沟国土资源所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说明称位于申请人薛集建(1993)字第1022290号土地南邻空地未查询到权属资料,无法证明此空地所有权归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第三人、**、张*、马**、尹**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第三人将案涉树木杀掉并出售给禇**,但不能证明案涉树木的所有权,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其宅基南邻空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亦不能必然推出案涉树木的权属,空地使用权归属应有法定有权机关予以依法认定,不是本案需要予以解决的争议。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处理偷伐林木问题,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处理砸毁其院内多颗树木的问题,与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服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申请人并未在报警时提出,其询问笔录中亦仅是描述其树木损毁情况,如需处理可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询问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从案件受理、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流程在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办案期限之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挂号信邮寄二次和自取文书存在刁难的问题,被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并无不当但存在答复书中自认的邮寄地址书写有误被退回等工作不严谨规范而造成申请人不便的情况,鉴于申请人已通过第二封挂号信签收案涉文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果,本机关予以指正。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本案中,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树木的实际所有权,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作出决定对第三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沙)不罚决字[2022]100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