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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38号)
发布时间:2022-07-13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2022038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单号:XA23926882261)一份投诉举报函的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签收送达,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之日起 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被申请人可以延长30日。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现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 14号)提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单号:XA23926882261)一份书面投诉举报函的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签收送达。而事实是,该挂号信是寄给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的,属于申请复议对象错误。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单号;XA23926923561)一封书面投诉举报申请书,已得到圆满解决,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撤回投诉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单号:XA23926882261)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和相关材料,经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和本机关查询,该挂号信由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签收并处理,被申请人未曾收到该挂号信。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单号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和相关证据材料,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未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处理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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