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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37号)
发布时间:2022-07-13
  

枣政复决字〔202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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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公开告字〔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枣公开告字〔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进行政务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相关部门对《枣庄市行政中心区域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村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以及***村全体已分配安置人员名单、选房单、已分配安置人员所分配的楼号、单元、楼层、进行政务公开。根据相关规定,上级机关有对下级机关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下级机关不作为上级机关有权利和义务予以纠正。“非本机关制作”不能作为推诿、不作为的借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做出的告知书答复内容和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枣庄市行政中心区域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经核查非被申请人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以上信息非本机关制作,确定并告知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党政办公室及联系方式。(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和***村全体已分配安置人员名单、选房单、已分配安置人员所分配的楼号、单元、楼层,经核查非被申请人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以上信息非本机关制作,确定并告知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及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适当。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积极进行检索查找,并向薛城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协查,并于2月9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当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自行领取方式进行送达。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程序、时限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枣庄市行政中心区域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村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以及***村全体已分配安置人员、名单、选房单、已分配安置人员分配的楼号、单元、楼层”。同日,被申请人向薛城区政府、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1月26日,被申请人向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协助查询薛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镇街是否存在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政府信息文件。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薛城区政府、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先后于1月25日、26日、27日和2月7日分别作出回复。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公开告字〔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一、《枣庄市行政中心区域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非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建议您向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党政办公室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632-8690086。二、《***村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和***村全体已分配安置人员名单、选房单、已分配安置人员所分配的楼号、单元、楼层非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您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建议您向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632-4019009。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均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告知申请人无法为其提供,并向申请人告知了获取上述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项内容实为《关于申请审批<枣庄市行政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请示》(枣高兴仁办发[2009]27号)文件的附件,此件制作机关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项、第3项内容,由于***村属于薛城区新城街道管辖,因此该村拆迁具体工作亦属于薛城区新城街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认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被申请人未规范制作和留存向申请人送达案涉告知书的送达回证,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公开告字〔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