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2〕032号
申请人: 冯**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第三人: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凤)行罚决字[2021]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薛公(凤)行罚决字[2021]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份,申请人在抖音发表的文字未提名提姓针对某人,更没有针对第三人,只是发表一下申请人郁闷的心情,后期在凤鸣湖派出所警告后已经删除信息,从此再也没有给第三人有过什么联系,不能构成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公然侮辱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因为申请人一家人都是被害者,长期被第三人利用短信、电话甚至强行进入申请人家,打搅申请人正常的生活,让年龄70多岁的父母担惊受怕,长期失眠睡不着觉,到处造谣申请人是小三的谣言,申请人是经过家人介绍认识其老公,更不是第三人所说的“相好的小三”,而且第三人还在申请人老公上下班车的地方进行堵截,给单位的领导多次打电话,还曾给公司纪委、信访办多次打电话骚扰申请人老公正常工作,捏造怀孕流产、传染疾病等不存在的谎言,多次发短信辱骂老人及孩子还有申请人本人,还有恐吓威胁要杀申请人全家,要拿汽油烧死全家录音证据,导致申请人现在精神抑郁,不能吃饭睡不着觉,申请人全家才是受害者,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确于2021年11月份通过抖音网络软件发布多条带有侮辱性词句的信息状态,对此申请人也予以认可。二、申请人发布的多条抖音信息,尽管未直接提及第三人姓名,但信息内容具有明显的隐射性,知道申请人丈夫张*同第三人之间瓜葛的人,都能意识到该信息内容就是针对的第三人。三、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合发布信息动态,这种方式足以使不特定的多人看到,具有公然性,且其发布的信息内容客观上已被第三人的亲友看到,足以影响到第三人的社会评价,损害到第三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故申请人的行为足以构成公然侮辱。四、申请人使用抖音网络平台公然侮辱第三人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中“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的”情节较重的情形。同时申请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侮辱一案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本人同意薛公(凤)行罚字[2022]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中明确了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枣庄市第一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3月15日到20022年3月23日。而在2022年3月21日本人收到《枣庄市人民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枣政复参字[2022]032号),此期间,申请人应在枣庄市第一拘留所,怎么去行政复议机申请行政复议,对此请求给予查明事实真相,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8日,第三人报案称2021年11月份至今,张*、申请人曾通过发送侮辱手机短信、抖音发布状态等方式对其进行公然侮辱。同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一案,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使用199632*****号码向其发送侮辱短信,抖音内容是其朋友王**看到认为是辱骂第三人微信发送得知,虽然没有提名提姓,但骂的内容与说的事都指向其和张*。2月10日,被申请人对王**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在笔录中陈述其与第三人、申请人都是好友,其在刷抖音时看到申请人发的动态,内容是带有辱骂词句说事,虽然没提名提姓,但知道申请人、第三人与张*之间事情的人都明白申请人是在骂第三人。2月13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张*、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张*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曾使用其手机号189632*****向第三人发送骂人信息,申请人在2021年11月份前后用抖音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叙说日常事情,不提名提姓的间接辱骂第三人,知道其与第三人、申请人之间纠葛的人明白申请人说的是第三人。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其曾用199632*****号码和张*手机向第三人发送辱骂信息,也曾拨打电话辱骂第三人;其在2021年11月份前后抖音上发布到处咬、作死之类的侮辱词语,知道其与第三人纠葛的人才清楚是在骂第三人。3月9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3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处罚的内容、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薛公(凤)行罚决字[2022]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以申请人行为构成侮辱他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
另查:一、申请人抖音号码和名称为5879*****、*****之华姐。二、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因威胁人身安全违法行为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三人、申请人、张*、王**在询问笔录中的相关陈述,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抖音截图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动态辱骂第三人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构成侮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关于侮辱行为的释义中规定,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信息等。本案中,申请人发布的抖音侮辱信息虽未明确指向对象,但申请人本人笔录自认其具有辱骂第三人的主观故意,结合其他三人询问笔录能够证实知悉申请人与张*关系的有关不特定人员看到即会认为是在侮辱第三人,因此,申请人称其抖音内容未提第三人姓名,不构成侮辱第三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根据上述规定,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对“六个月”的期限释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被予以处罚至2022年2月8日案发时,未超过六个月期限,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中“三十六、侮辱 诽谤 诬告陷害”的理解与适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关于如何认定侮辱行为“情节较重”的释义,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的,属于情节较重。依据上述裁量指导意见,参照上述释义,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侮辱信息,符合侮辱行为情节较重标准。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公然侮辱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本机关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后,对第三人、王**、申请人、张*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从案件受理、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期限、步骤等要求,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另外,关于第三人称申请人拘留期间如何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机关予以驳回,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办案说明》中称受疫情影响,拘留所暂时停止收押,故申请人行政拘留暂未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凤)行罚决字[2022]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