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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26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枣政复决字2022026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新华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新)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薛公(新)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因楼上邻居在原住处(薛城区临城街道**小区11号楼东301门口)对申请人进行侮辱谩骂(现场视频资料已于报警当晚上传至派出所)报警至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案件期间,受案民警有明显偏袒和选择性听取,处理结果明显过于偏轻,事实如下:1、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有过寻衅滋事前科,已被公安机关打击过。2、违法行为人有三人,最后行政处罚只象征性处罚了两人。3、在派出所受案之前就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侮辱谩骂,受案后违法相对人更是变本加厉,只要申请人在家,案件违法行为人就故意各种敲击地面也就是申请人房顶,对申请人侵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现已导致申请人已无法在该处居住,申请人后期也有报警处理,出警民警以案件未做出处理结果为由告知违法行为一并处理。二、在处理该案件期间申请人多次拨打12345市民热线以及12389公安监督电话要求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介入,直至现在都没有任何回应,违法成本低只能助长违法行为人无视法律,肆意妄为,让本分守法的公民不再相信执法者,不再相信政府,和谐社会不是靠守法者一再退让而来的,也不符合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三、综上所述案件违法人违法事实清楚,后果严重,不符合法定意义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最后做出的处理结果未能考虑该案件给申请人带来的困扰以及危害性,也明显有失公允,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案件未做到公平公正和依法履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原则。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活秩序,促进法制社会建设,依法严惩违法相对人,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有过寻衅滋事前科,已被公安机关打击过。经核实,**2019年9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已超过六个月,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二、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有三人,最后行政处罚只象征性处罚了两人。经查,2021年11月17日20时许,***在薛城区**小区11号楼1单元楼道内,因琐事与邻居**、申请人发生争执后,***公然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故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分别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指认**参与辱骂,但记不清**吵骂的内容,**称其未参与吵骂只是在现场劝架,证人证言称**参与劝架但未参与吵骂。现有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侮辱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不予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三、申请人认为违法人违法事实清楚,后果严重,不符合法定意义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释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三)造成人身伤害的:(四)针对多人实施的;(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经查证,***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公然侮辱对方的行为只是普通的吵骂,持续仅几分钟,不属于以上情形,故不能认定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也未有法定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对***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被侮辱案一案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7日,***父子因****之子)向申请人家门比划中指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后申请人对象**报警称其在薛城区**小区被他人辱骂。11月18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对****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二人在笔录中均陈述*参与吵骂申请人、**12月10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其陈述与儿子**吵骂申请人、**12月17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1月8日、1月10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二人均在笔录中陈述*在现场吵骂申请人、**1月12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听到***与申请人、**相互争吵。1月13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吵骂申请人、**1月14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直接送达。

另查,被申请人提供薛城区**小区11号楼1单元楼道内监控音视频两段。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等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证明*辱骂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监控音视频清晰完整、合法有效,亦可以证明*吵骂申请人的行为事实。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存在侮辱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关于如何认定侮辱行为“情节较重”的释义,以及《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中规定的“情节较重”的六种情形,本案中,现场监控音视频显示*在楼道内吵骂申请人的行为持续数分钟后被其家人拉到楼上,并未显示其使用其他恶劣手段或方式侮辱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不符合情节较重情形,本机关予以认可。另外,申请人称其于被申请人受案前就多次遭到侮辱谩骂,与被申请人处理此案无关。申请人称案件违法行为人故意敲击地面即申请人房顶,导致申请人无法居住,与认定*侮辱的违法行为情节轻重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依照《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以及其违法情形不符合情节较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减轻处罚的情况下,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回执、传唤证、询问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以及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直至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步骤和期限要求,依法保障了违法行为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因此,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新)快行罚决字[2022]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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