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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25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枣政复决字〔2022〕02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枣高公开告字〔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枣高公开告字〔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22年3月5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作出(枣高公开告字[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是1、该区域土地未开展征收工作。2、**东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公开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这是推诿扯皮,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以土地未开展征收为由推脱实为行政不作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3月7日**东村宁波路南北片区航拍照片可以清楚看到申请人所在的区域房屋已经拆除95%,仅剩下不到20余户房屋。如果征收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先让被拆迁人搬迁,之后再进行补偿,完全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属于违法征收。被申请人作为**东村的上级机关在房屋已经拆迁95%的情况下,还说未开展实施拆迁,显然是在推脱责任,行政不作为。在事实面前也是站不住脚的。二、把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信息公开推给**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合法,是推脱责任,行政不作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具有法定信息公开的职责。拆迁安置实施不是其制作和保存,不属于其机关负责公开的说法明显是推脱,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部分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一)兴城街道**东村征地批文客观不存在,确实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相关档案进行了检索、查找,并向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发函要求协助查找,经回函得知该区域土地征收工作尚未开展,故而兴城街道**东村征地批文客观不存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这种政府信息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申请人凭借**东村宁波路南北片区拆迁航拍照片,并不能推定兴城街道**东村的拆迁系因征地行为而拆迁。况且,被申请人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告知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具体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并非行政不作为。(二)兴城街道**东村拆迁实施方案,并非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事项。据了解,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兴城街道**东村拆迁实施方案为**东村宁波路南北片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明白纸,是**东村村委会为全力打造产城融合的示范片区,进一步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生活水平所制定,是村民自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政策规定,该信息由**东村村委会制作和保存,属于村务公开范畴,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知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并说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部分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4日作出枣高公开告字〔2022〕3号《政府部分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3月4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通过快递送达,答复时限未超出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不能成立,恳请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兴城办事**东村拆迁征地批文和拆迁实施方案信息公示的申请》,内容为“1.兴城办事**东村拆迁征地批文;2.兴城办事**东村拆迁实施方案”。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枣高公开告字〔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因暂未开展该区域土地征收工作,申请人申请获取的第1项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无法为你提供。第2项为**东村宁波路南北片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明白纸,公开主体为兴城街道办事处**东村村民委员会,该信息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你提供。同日,被申请人通将枣高公开告字〔2022〕3号《政府部分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6日签收。

另查,一、3月4日,被申请人以信转(2022)第5号、信转(2022)第5-1号《网站单转信件转办单》将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向下辖兴城街道、国土住建局转办,要求其于2022年3月7日前作出回复。二、3月4日,兴城街道回复事项1并非其制定或保存,无法提供;申请事项2是村民自治行为,提供**东村宁波路南北片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明白纸作为证据材料。3月10日,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向被申请人报告尚未开展该区域土地征收工作,该政府信息非本单位职能,相关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兴城办事**东村拆迁征地批文回复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尽到检索义务后,明确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下发《网站单转信件转办单》,要求其于3月7日前作出回复,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于3月10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而被申请人于3月4日作出案涉告知书,是在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未向其作出回复前即作出告知,应视为未尽到检索义务即告知,存在程序违法,因此,被申请人称其作出案涉告知书程序合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但是,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兴城办事**东村拆迁征地批文向被申请人回复称尚未开展该区域土地征收工作,由此可知兴城街道**东村征地批文客观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其告知内容正确无误,本机关予以认可

二、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兴城办事**东村拆迁实施方案为**东村宁波路南北片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明白纸,公开主体为兴城街道办事处**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此项告知内容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尽到检索核查义务后,在案涉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兴城办事**东村拆迁实施方案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认可。但是在案涉告知书中,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咨询了解该项政府信息的机构名称,并未告知其联系方式,属于告知不规范,本机关予以指正。见于被申请人已尽到查找、检索该项政府信息的义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枣高公开告字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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