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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23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枣政复字〔2022023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2年1月 10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对市中公(刑)鉴(伤)字[2021]235号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后补充鉴定作出的法律文书和送达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 年1月11日收到该申请,没有依法答复违法。为监督依法行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请人民政府不忘初心,真正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为人民服务。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警务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没有注明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方式。期间,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沟通,并于1月 25日通过政府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进行了网上回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复议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明: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对公开市中公(刑)鉴(伤)字[2021]235号鉴定结果有异议后补充鉴定作出的法律文书和送达信息。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市中不公开告字202200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1月25日,被申请人于将上述告知书在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市中区政府下拉列表依申请人公开处予以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显示其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标注了信息提供和获取方式,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显示并未标注,结合标注方式为手写打勾的情况,根据目前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申请表上标注了信息提供和获取方式,因此,被申请人可采取便利申请人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情况。虽然被申请人1月24作出案涉告知书并称与申请人沟通后在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予以回复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告知前与申请人沟通了回复方式,亦不能证明该种回复方式能为申请人所收到和知悉,结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未收到答复的陈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正确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正确履行答复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答复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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