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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18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枣政复决字2022018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坛)行罚决[2022]1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峄公(坛)行罚决[2022]1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许,不是因为申请人欲到峄城区住建局上访,而是反映**建筑公司高庄工地工人欠房租和电费问题。不是追逐、拦截,而是先抢夺手机,然后持续殴打申请人、挟持申请人上车,并且是三人团伙作案。案发后,孙*不是主动投案自首,而是由申请人给公安机关提供孙*作案车辆、车牌后,通知他才到坛山派出所。处罚决定书上没写明造成申请人被打伤住院的说明,没有殴打伤害情况的过错和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20日给予孙*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充分。2021年9月17日9时许,孙*在峄城区文体中心附近无事生非,追逐郝**后又追逐、拦截申请人。案发后,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经被申请人充分调查取证,无法证实申请人指控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孙*的陈述和申辩、郝**的陈述、申请人的陈述以及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适用法律适当、量罚公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合理、合法、量刑公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孙*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公正。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9点左右,申请人与郝**到峄城区住建局反映枣庄市**建筑公司欠其房租、水电费等问题。当日,该公司员工孙*和郝*前往了解情况,孙*在区住建局对过发现并追逐郝**后,又看到申请人并欲将其拉至车上。申请人挣脱后跑至住建局大厅,孙*跟过去并抓申请人衣服、脖子和手。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其在峄城区文体中心被人殴打。同日,被申请人出警后分别对申请人、孙*、郝**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次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9月28日,坛山派出所调取峄城区气象局监控视频一份。10月11日,被申请人对区住建局物业工作人员邵**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0月13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0月25日、11月2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枣庄市**建筑公司的郝*、张*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月10日、1月17日、1月19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韩**、郝**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月11日和1月19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刑事科学技术室分别制作办案说明,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至被申请人法医门诊,同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如有异议可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申请人并未提出。1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坛)行罚决[2022]10005《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孙*和申请人送达,以无故追逐郝**又追逐、拦截张**的违法行为,给予孙*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孙*和邵**等人在各自询问笔录中“*在文体中心附近的住建局与申请人发生争执,*抓了申请人的脖子、衣领、手或衣服、手并追逐、拦截申请人”的陈述以及郝**、孙*在询问笔录中“孙*追逐郝**”的陈述,加之峄城区文体中心西旁、气象局监控音视频仅能反映孙*追逐拦截、拉扯拽申请人与明德花园西区监控视频仅能反映孙*追逐郝**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孙*存在案涉决定载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上述言词证据和视听资料仅能证实孙*确有追逐拦截和拉扯拽申请人,不足以证明孙*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称被孙*殴打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韩**、郝*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孙*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并拉扯追逐申请人、其二人并未与申请人发生肢体接触”,文体中心西旁监控音视频中亦仅显示郝*、孙*与韩**先后到达案发区域,因此,申请人称三人团伙作案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定孙*追逐、拦截郝**和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支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可知,孙*于2021年9月17日主动到坛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孙*符合上述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从而给予孙*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裁量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执法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后,先后对申请人**、孙*、韩**、邵**、郝*、张*等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音视频监控以及开展其他相关调查工作,并依法延长了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21年918日受理案件,于1013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减去2021年918作出伤情鉴定委托11月29电话告知伤情鉴定结果的时间,其于2022年1月20向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之内。因此,被申请人上述办案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期限、步骤等要求,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坛)行罚决[2022]1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