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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17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枣政复决字〔2022〕01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是规划核实的必要条件。1、《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二、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存在的。据被申请人2022年1月18日的答复,“该项目已向我单位申请规划核实,经竣工测绘图与批准的总平面进行对比…”。由此可知,建设单位现在已经提交竣工勘验测绘报告,被申请人是存在相关信息的。被申请人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已对申请人行使知情权构成了不当阻却。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2〕10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一)该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接到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书》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薛城区天山水榭花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及相关信息”。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实际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合格证,目前薛城区天山水榭花都项目的该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合格证》,因此其所申请公开的该合格证及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于1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2〕10号),告知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上述信息公开行为符合程序规定。(二)该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据调查:①天山水榭花都A区整体工程于2021年12月4日竣工完成,2021年12月底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规划和土地核验。根据核验工作流程,工作人员须对相关的土地竣工测绘图、规划竣工平面图与宗地图、规划总平面图进行比对。如果上述竣工测绘图等存在信息不准确或不完善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此阶段依法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测完善信息。因此上述竣工测绘图等资料在核验办理阶段(含公示阶段)中是不确定的文书资料,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合格证》作出后,才可形成确定的结论性附件。②2022年2月11日,天山水榭花都A区项目规划和土地核验进入公示阶段,至2月18日公示期止。被申请人依职能对规划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原审批总平面图、竣工测绘图及违反原规划审批内容的实际建设情况等,充分保障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截止到被申请人提交该《行政复议答复书》时,上述项目规划和土地核验公示期尚未结束。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等规定,因上述竣工测绘图等文书资料在此核验办理阶段(含公示阶段)尚处于不确定非结论性状态(实际为草稿或初稿),依法不能成为政府信息,故而依法不予纳入信息公开目录并保存于档案室。④特别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审核的是竣工测绘图等,没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审核《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即使最后该项目核验结束,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合格证》后,也不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故而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查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资料信息,所以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二、申请人所依据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信访事项,与本案信息公开事项所适用的执行依据、主体、程序、行为可诉性等多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是同一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事项属于信息公开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及申请人的申请向其邮寄提供书面的具有最终确定性结论性的文书资料,不具有最终确定性结论性的文书资料(实际为草稿或初稿)依法不能成为政府信息,应视为不存在,同时也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事项属于信访事项,适用于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另外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与枣自资规薛公字<2022>6号《公示》内容基本一致,与事实相符,并不矛盾。在此期间,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竣工测绘图等资料仍处在项目核验办理阶段。基于以上情况并纵观前述2部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两个事项的执行依据、主体、程序、行为可诉性等多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是同一事项,二者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相关信息,内容描述为“薛城区天山水榭花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及相关信息”。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2〕10号),载明“经查,您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实际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合格证,目前薛城区天山水榭花都项目的该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因此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经查阅项目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信息我局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1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EMS单号:1070969716335)将案涉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1月26日签收。

另查,1、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该项目已向我单位申请规划核实,经竣工测绘图及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对比,15#楼一、二层商业建筑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建筑面宽、进深减少。根据2021年第1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要求对该行为公示并处罚”。2、被申请人于2月11日作出枣自资规薛公字(2022)6号《山东薛城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水榭花都A区项目规划核实公示》,对天山水榭花都A区项目规划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包括原总平图、竣工图、公示内容等,公示内容列明该项目规划核实时存在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公示期从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8日。3、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关于认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不存在”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委托相应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的法定职责。但是,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而被申请人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属于本案审理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检索存档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后,未查询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尽到检索义务后,明确告知申请人经查阅项目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信息不存在,符合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根据被申请人2022年1月18日的相关答复,认为其所申请的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存在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认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和重点,本机关同时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向申请人告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实际应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合格证》,由于薛城区天山水榭花都项目尚未颁发该证,此项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申请人办理信息公开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月24日作出案涉告知书,符合法定期限,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枣自资规公开告字〔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