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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15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枣政复决字2022015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常庄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常)行终止决[2022]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薛公(常)行终止决[2022]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对涉案人员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3日9点左右,位于**村后的香山路建设项目占用了申请人的菜棚地,该菜棚地的占用纠纷有七八年了,镇政府强行占用,镇政府不理申请人的反映,市政府的信访记录也没有处理。现在因为修路来找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要求把以前的反映处理好再修路。协商无果后,街道的郭*带领时**及时**手下打手实施强拆,这是今年的第二次强拆(果树、水井、蔬菜、菜棚建筑物一并拆除,有视频)。申请人报警后警察说这是政府行为,无权干涉,就离开了现场。郭*再次与申请人协商时,时**来说井的归属问题,井是申请人打了用来浇蔬菜的。在谈论中,时**突然用手猛戳申请人眼睛,时**的一帮打手薅着申请人的头发用拳打申请人的脸,用脚踹申请人的肚子、腰部和腿,还抢申请人的手机。手机里面有他们的违法视频,申请人为了保护手机让他们打了一分钟左右,然后就被人塞进了一辆车里带离施工现场。这个过程中还被时**踹了申请人的腰和腿,还说要把申请人押送到派出所不让出来。下午5点左右,申请人发现施工队还在施工,于是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整个事件过程。热线工作人员回复称,打人可以拨打110求助,强拆问题要加大力度处理,让申请人等消息。申请人再次拨打110后派出所却给出了一个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各级政府有强拆的违法事实和政府官员打人的事实。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报警经过。2021年12月13日10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其被人殴打,被申请人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办案民警立即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向其询问案发时间、地点、案发经过、是否有伤情等情况。出警到达现场后,申请人正站在施工钩机前面与**村村书记于*沟通、交涉,申请人称政府强占其土地并未协商好补偿问题,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现场走访、询问,该事件系常庄街道正在施工的香山路工程引发的补偿纠纷,并无涉及公安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告知申请人该施工行为属政府行为,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告知其可到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控告。办案民警告知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有殴打、辱骂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办案民警在确定无违法行为后,告知双方相关注意事项后离开。当日15时许,申请人再次拨打被申请人值班室电话称其在香山路施工现场被打。被申请人处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并未发现申请人,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后称其已离开。而此时申请人已到被申请人处,于是民警回去核实询问。经询问,申请人称其被时**殴打,制作询问笔录后当日受理此案为“于**被打案”。二、案件调查情况。(一)监控视频情况。被申请人受理此案后迅速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走访、调查,现场并无监控视频记录事件发生过程,现场亦无在场人员录制的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记录事件发生过程并提交至公安机关。(二)申请人受损伤情况。2021年12月13日,在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其本人称身上有伤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次日,被申请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带领申请人到薛城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其所受损伤进行法医学伤情鉴定,因申请人未有外伤而未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可到医院检查后携带病例再次进行伤情鉴定。但是申请人未再次进行鉴定,亦未能提供其所受损伤的治疗病例。(三)笔录调查情况。因现场并无客观证据,防止现场在场人员有串供的可能,办案民警本着对案件调查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受理案件24小时内基本找齐现场在场人员,并详细制作询问笔录,尽可能还原事发经过。经调查、询问,申请人陈述的事发经过与现场所有人员的陈述均不符,现场并没有殴打的违法行为发生。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时**戳眼问题,经调查,现场情况是申请人和时**用手指互相指着对方,但在场人员均称双方并没有肢体接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时**手下打手打人问题,经调查,现场人员均称害怕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在两人中间进行劝阻,并没有动手打人情况。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强行塞到车上的情况,经调查,在场人员称现场申请人与时**现场发生言语冲突,现场人员害怕事态升级,决定将申请人带至**村村委会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因申请人拒不配合,现场产生肢体接触,但在场人员均证实并没有殴打情节发生。三、申请人控告被政府占地补偿问题。因政府施工占地补偿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事项,请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者投案。四、被申请人在该案中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申请人被打一案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决定终止调查,并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薛公(常)行终止决字[2022]10000),该决定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申请人报警称其在薛城区常庄街道**村村委会北被人殴打。被申请人出警并现场调查后,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称其土地及补偿被强占问题是政府征收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当日下午,申请人再次拨打电话报警称其在村内的香山路施工现场被打,被申请人出警后现场未见申请人,返回所内见到申请人并进行询问和制作询问笔录。同日、12月1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于*、顾**、时**以及种**、常*、叶**、张**、顾**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上述人员在笔录中均称未有街道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殴打申请人。当日,被申请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伤情鉴定,因申请人未有明显外伤,薛城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未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携带医院病例再次进行伤情鉴定。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郭*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称未有街道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殴打申请人。12月30日,被申请人再次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薛公(常)行终止决[2022]10000号《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于**被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分别于当日和次日送达申请人和时**。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常*、叶**、张**、顾**、郭*等人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事实与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均不符合,上述人员能够证实时**及有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产生了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但均证实现场没有街道或者村干部殴打申请人,在“案发现场亦无监控视频、在场人员录制的音视频记录事件发生过程,申请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相关手机视频资料以及申请人初次申请伤情鉴定未被受理后未再次申请,不能证明申请人存在身体伤害以及损伤程度”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存在时**等街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在场村干部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关于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定申请人被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从而以此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但是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条款时未具体引用到项,鉴于被申请人已将上述法条中的第(一)项内容在决定书中具体写明,不影响申请人知悉案件终止调查原因,因此,本机关仅将该适用法律条文不精准的问题予以指正

三、被申请人执法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接到报警依法出警和受理案件,及时对申请人**及其他在场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伤情鉴定,直至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送达,均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期限、步骤等要求,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常)行终止决[2022]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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