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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09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枣政复决字2022009

申请人:

被申请人:薛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组建的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分部作出的《**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组建的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分部经被申请人批准出的《**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申请人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2020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15号行政裁定书,以一审、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指令合肥市中院依法审理该案。经查,申请人在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149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该房屋现被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拆迁并于2021年9月4日被拆除。原告并未与任何单位签署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至今为止一分钱补偿款也没领到!自己即已无家可归!近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得证据—薛政公开告字[202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其附件和薛住建公开告字[2021]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其附件,前者第3页载明“薛城区政府组建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的文件”系薛城区政府掌管保存,该文件(薛政发[2020]3号文)系薛城区政府颁发,该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指挥者系薛城区副区长,即可证明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系薛城区政府为了组织实施棚改拆迁而临时设置的机构。而薛住建公开告字[2021]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其附件—组建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分部的文件系薛棚改指发[2021]5号文件,该分部的总指挥仍为薛城区副区长,且该**分部系经区指挥部研究后决定设立的,因区指挥部系区政府决定设立,故应依法推定**分部系薛城区政府决定设立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薛城区政府予以承担。另查,案涉被复议的《**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系经被申请人批准后予以实施。又查,《**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完全不能达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长远生计有个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之征地(棚改)拆迁最起码的要求!且其中规定的房屋面积认定标准和安置规则严重不合理!对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进行了限制!公示时间不足30日,未依法举证听证等,程序严重违法!其他违法行为要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不得遗漏!综上,案涉被复议的《**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依法应予撤销,现提请复议!不支持的直接拿着最高院指导案例起诉至枣庄市中院后上诉至省高院后向最高院再审。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过了申请期限,应当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薛城区沙沟镇**片区搬迁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于2021年8月5日在**村相关区域进行张贴并公告。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授权委托其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已经知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并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超出申请期限,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二、本次薛城区沙沟镇**片区搬迁改造项目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薛城区沙沟镇**片区搬迁改造项目系我市一项利民工程,本次搬迁安置项目由**村召开了村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组织程序,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群众诉求向上级单位申请实施搬迁工作。为此,被申请人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同意沙沟镇**片区搬迁安置工作,并成立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在指挥部的指导下,**村村民委员会一致通过了拆迁安置、政策补偿等具体实施方案。综上所述,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5日,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分部(以下简称**分部)经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中载明了征收目的、搬迁范围、搬迁补偿、搬迁安置的标准、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安置人口、选房顺序、资金结算以及其他事项。8月6日,被申请人在**村将该方案张贴公告。

另查,一、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由被申请人组建,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分部由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于2021年4月20日发文成立。二、2021年8月11日,在出具《证明》后,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指挥分部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落款处甲方为**分部,乙方显示为**(代)。三、申请人在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房。四、目前**712套房屋中已签订补偿协议697套,拆除705套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以及**分部作出的《**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是否正确合法。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分部于2021年8月5日作出案涉方案、次日张贴公示照片以及《证明》《安置补偿协议书》,但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间称对上述内容均不知情,综合分析上述每个证据的详细内容和证明力强弱,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撑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申请人知晓方案日期,因此,关于其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和**分部成立情况,申请人将薛城区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正确。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方案在征收目的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系一项利民惠民工程,且方案中载明的征收范围、房屋面积认定、补偿标准方式、安置方式等方面内容亦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以及市、区有关征收文件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交的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划图纸不能充分证明**村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且其在**村征收过程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仅以被申请人房屋面积认定不合理、对货币补偿、房屋补偿予以限制以及未达到公示时长、未举行听证等为由请求撤销案涉方案,未提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对其予以征收补偿的请求,因此,申请人在阅卷意见中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案涉方案作出日期为2021年8月5日,应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并未就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长作出规定,在被申请人提交方案公告照片的情况下,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公示时间不足三十天,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听证需要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未有在案证据显示出现上述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未就方案组织听证并不违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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