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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2〕003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枣政复决字2022003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2220036606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22200366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日1时28分许,在市中区兴华路与青檀路路口东100米处,申请人驾驶鲁DP****号轿车沿兴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逃逸,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经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原结论。申请人认为不构成肇事逃逸,首先,事故发生后将伤者迭至医院治疗,并且缴纳所有医疗费用,且在公安机关通知其处理时,积极配合,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其次,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购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所有损失,均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没有逃逸的必要。综上,申请人在客观上积极救助受伤者,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心态,不应当构成肇事逃逸,为维护申请人合法利益请求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复议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查明:2021年10月1日1时28分许,在市中区兴化路与青檀路路口东100米处,申请人驾驶鲁DP****号轿车沿兴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行人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逃逸。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李**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申请人的陈述。证实:2021年10月1日1时2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鲁DP****轿车在市中区青檀路与兴华路路口东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老太太撞伤,申请人联系其朋友杨**和吕**到事故现场,杨**拨打120报警,伤者被120救护车拉至枣庄市立医院救治,申请人的肇事车辆遗留在事故现场。当日4时许,申请人在枣庄市立医院拨打122报警,接警民警告知其不得离开医院,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申请人电话联系朋友李*,让李*开车将自己从市立医院接走离开。然后其报警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事故处理民警一直联系不上申请人。2、李**的陈述。证实:2021年10月1日1点多钟在兴华路幸福市场内路段处被撞伤当场昏迷。3、杨**的陈述。证实:2021年10月1日1时30分,申请人给杨**打电话称其在市中区青檀路与兴华路路口东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并将杨**喊至交通事故现场。杨**在现场看到一老太太被撞伤,杨**打120报警,并到市立医院给伤者老太太检查交钱后因有事离开医院。4、吕**的陈述。证实:2021年10月1日1时35分,申请人给吕**打电话称其在市中区青檀路与兴华路路口东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吕**到达事故现场看到杨**扶着一老太太坐在道路北侧路边。120救护车拉老太太去市立医院,然后吕**开车拉申请人与杨**到市立医院,后自己离开。5、李*的陈述。证实:2021年10月1日凌晨2点多钟,申请人给李*打电话去市立医院,李*于10月1日凌晨3点多钟驾驶鲁D345Z6轿车在市立医院西门接到申请人和一女青年,并将该女青年送走,然后将申请人送至**庄园后自己回家。6、事故认定情况:2021年10月1日1时28分,在市中区青檀路与兴华路路口东100米处,申请人驾驶鲁DP****号轿车沿兴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行人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受伤,车辆损坏。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潜逃藏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到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复核。2021年11月10日经复核认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救济途径就是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将鲁DP****号轿车藏至事故现场西一药店门口,随后电话通知杨**赶到事故现场,杨**赶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车将伤者送至市立医院进行抢救。随后申请人电话通知吕**驾驶车辆赶到现场将申请人、杨**送至市立医院。申请人于当日4时9分使用13370******拨打122报警称:在兴华路驾驶轿车与一妇女发生交通事故已送医院。事故处理民警接到警情后电话联系申请人询问事故发生过程,并告知其不得离开医院,在医院等候交警事故处理民警并接受调查。事故处理民警赶到市立医院后未能找到申请人,拨打其报警电话联系,该电话已经关机。事故处理民警从医院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事故现场仅有被撞倒的自行车未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民警扩大勘查范围发现事故现场西50米处一药店门口头北尾南藏匿一辆白色轿车,车牌号为鲁DP****,车辆右前部有碰撞损坏情况,经比对发现该车就是肇事车辆,遂对该进行扣留待查,经查询得知该车主信息名为申请人(与报警人名称相符),户籍地市中区税郭镇纪**村194号,现住址枣庄市市中区******12号楼3单元501室,系统登记电话13370******和报警电话一致,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往**庄园申请人的住处,经反复敲门申请人家中无人应答,随后民警又赶往申请人的户籍地址进行查找,也未能找到申请人。虽然申请人在发生事故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时行抢救并报警,但是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在明知事故处理民警告知其不得离开医院等待接受调查的情况下离开医院,拒绝与民警见面接受调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躲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脱离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其行为有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是否购买保险与其是否逃逸不存在因果关系。2021年10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11月10日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复核维持该事故认定结论。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贰仟元。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日4时9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自行车与别克车发生刮擦,行人受伤已送医院治疗。被申请人当日进行受案登记。同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0月19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李**、杨**、吕**、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0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1月16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处罚内容、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市中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2220036606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认定申请人实施交通事故后逃匿,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仟元。11月23日,申请人在上述决定书上签字捺印。

另查,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04021202100002011号),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申请复核后,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李**、杨**、吕**、李*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实施交通事故后逃匿,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认可。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仅为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且同一事故复核一次为限,本案中,复核结论为维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匿违法行为,基于以上规定和情况,且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律师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的三份接待(谈话)笔录内容以及通话记录、医疗支付凭证等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因此,申请人称事故后未逃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该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认定的申请人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给予申请人贰仟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亦在其法定裁量范围之内,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依法受案登记后,对申请人、李**、杨**、吕**、李*制作询问笔录,在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后,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另外,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2220036606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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