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2〕002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412190726029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0412190726029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8日13时34分左右,申请人驾独车牌号为DAX***的机动车,在泰山路法院路段东侧车道正常行驶,行至近礼让行人道口附近,护栏中间出现两名行人欲过路行驶,驾驶员欲停车避让行人,但是两名行人停止前进,并且挥手示意:驾驶员不用停车,待车辆通过路口后,他们再过路行走,驾驶员出于礼貌还在驾驶室内对两名路人挥手回敬。但是紧接着第二天交管123APP就提示有违法待处理,本人去薛城区交警队业务大厅,被告知交通违法行为,并且被直接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做出的第37041219072602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执法人员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存在主观认识错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一、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申请人是一名在26集团军司训大队学习汽车驾驶专业,并从军队转业具有多年驾龄的司机,深知礼让行人对于避免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并且常年在泰山路行驶(家庭住址就在那附近),对路况很熟悉,一直很注意在泰山路法院路段“礼让行人道口”的驾驶情况。当天护栏中间出现两名行人欲过路行驶,申请人本以欲停车避让行人,但是两名行人已经停止前进,并且做出挥手示意动作:申请人不用停车,待车辆通过路口后,他们再过路。申请人出于礼貌还在驾驶室内对两名路人挥手回敬动作。交警队主观认定违法事实错误。二、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仅仅依据照片1显示两名行人已经停止前进:并且挥手示意车辆可先行通过。照片2的显示及时间,两名路人是在看到车辆即将通过道口后,方才迈步准备通过路口,并且申请人与两人并行通过时出于礼貌还在驾驶室内对两名路人挥手回敬动作。驾驶员去交警队交管科调取视频,交管科答复:路口只能拍照,没有视频。请问在泰山路薛城区法院和区交警队这么重要的路口,为什么只能拍照违法,却没有交通行驶监控视频。交通监控设备本是服务于民众,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工具,却只能为罚款收费提供证据,却不能服务于群众。这个回答太过牵强。视频均可证明申请人是在行人已经就出友善挥手动作授意,并且已经停止前进的前提下,驾驶员才做出车辆先行的过路行为。申请人支持执法机关依法维护交通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执法的辛苦和不易,但也不能因为主观的认定的违法行为。而没有客观的发现实际情况,就在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武断窗目的认定违法行。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并且还自己一个清白,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8日13时43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鲁 DAX***的小型轿车,沿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薛城法院处时,遇两行人正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过泰山路。申请人继续由南向北行驶过人行横道,行驶过人行横道后继续由南向北行驶,申请人的驾车行为被该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薛城区泰山路路段,道路中间隔离栅栏单向为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BRT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照片显示,申请人驾驶鲁DAX***号小型轿车沿栅栏东侧中间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该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南侧时(此时该车车头未进入人行横道),两行人在中央隔离栅栏处正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监控抓拍显示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13时43分28秒;当申请人驾驶鲁DA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停止线前两行人继续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此时鲁DAX***号小型轿车在该行人正东侧,监控抓拍显示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13时43分29秒;当申请人驾驶鲁DAX***号小型轿车驶离人行横道继续向北行驶时,两行人继续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监控抓拍显示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13时43分33秒。从监控抓拍照片可以看出,申请人当时驾驶鲁DAX***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此人行横道处时,两行人正在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过泰山路,不存在申请人所称“行人站在护栏边,挥手让其通过”的情况。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申请人已经构成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到薛城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鲁DAX***号小型轿车交通违法行为。办案民警让申请人查看交通违法行为照片、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实施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制作了编号370412190726029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薛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拒绝签字后离开。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8日13时43分,申请人驾驶鲁DAX***小型轿车沿薛城区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薛城法院处时,两行人正在从道路中间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过泰山路,申请人未予礼让行人继续驾驶通过,后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同年12月30日,申请人到薛城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当日作出了编号370412190726029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一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照片显示,申请人驾驶号牌鲁DAX***轿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前,行人已位于道路中间东侧等待通行;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两行人正在步行通过。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存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称行人挥手让其通行的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供涉及该情况的相关证据,且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及交警指挥,并无其他除外情形,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处罚标准给予申请人罚款五十元,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应当履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等相关执法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之前依法履行了上述程序,且决定书上载有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定救济途径等内容,并印有两名民警签章,因此,被申请人程序合法正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41219072602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