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1〕162号
申请人:房**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事发现场并非在**汽配门前,而是在申请人家的餐厅(有视频为证)。2.申请人并没有因琐事与张*和张**发生争执,而是张**当晚醉酒后无端惹事生非,也有可能是吸毒后无端惹事生非。张**一家侵犯房**的相邻权,阻挠申请人抗洪排水一事,已经由底阁派出所和镇政府协调解决完毕,即便真因此事有争执,也不是琐事,而是惯犯张**(有证据,张**因抢劫罪和吸毒被公安机关打击过)藐视和践踏国家的法规,无视相邻权,破坏当时抗洪排水的国家大政,所以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因琐事与张*和张**发生争执。3.申请人并没有殴打和辱骂张*、张**,仅是正当防卫。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殴打张*、张**,明显错误。真实情况反而是张*、张**持刀非法侵入申请人的住宅,并持刀刺伤申请人(有视频和鉴定书为证)。4.张**的人体轻微伤并非申请人造成的,而是其在刺杀申请人的过程中,申请人情急正当防卫,在夺刀对峙中,张**自己造成的。5.张**持刀入室刺伤申请人(有视频和定书为证),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枸役。但是此案却被办案民警王勇改为一般打架案件,也就是说,明明是刑事案件,被他改为治安案件。6.张**持刀入室刺伤申请人已经有三个月,办案民警王勇至今没有把行凶刀具收缴。且替张**辩护说是小孩玩具刀,真实情况是管制刀具(有视频为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撒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3日对申请人侮辱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2021年8月21日22时许,在峄城区底阁镇底阁村申请人经营的**汽配门前,申请人因琐事与张*、张**发生争执,后申请人对张*和张**进行殴打,期间申请人对张**进行辱骂。经法医鉴定,张**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徐**的陈述、张*的陈述、李**的陈述、张**的陈述、刘*的陈述、监控录像、手机视频、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申请人殴打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申请人侮辱给予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处罚。综上,被申请人案件定性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请求市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8号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1日22时左右,申请人因琐事在其经营的**汽配城门前与张*、张**发生争执,继而申请人、刘*与张*、张**、李**等人发生撕打、辱骂。当日23时16分左右,徐**拨打110报警,称其弟张*被他人殴打。被申请人出警后于8月22日受理案件。被申请人于8月22日、11月9日、11月29日三次询问徐**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辱骂殴打张*以及辱骂张**并互相用拳殴打等情况;于8月22日、9月1日、9月13日、11月29日四次询问刘*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与张**、张*互相辱骂、申请人与张**互相殴打以及张**拿刀、申请人受伤流血等情况;于8月23日、10月18日、11月29日三次询问张*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与张**互相用拳殴打的情况;于8月23日、10月18日、12月3日三次询问申请人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与张**、张*互相用拳殴打以及张**用刀砍伤其胳膊等情况;于8月23日询问张**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与申请人互相辱骂、殴打以及申请人殴打张*等情况;于8月25日、11月29日二次询问李**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殴打张*并称张**所拿刀为塑料或者硅胶的玩具刀;于11月15日分别询问魏**、杜**、王**并制作询问笔录,魏**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与张**互相用拳殴打的情况,杜**、王**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与张**互相殴打以及张**拿刀砍到申请人胳膊等情况。
另查,2021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分别从徐**、刘*处调取一段、四段手机音视频录像。8月23日,被申请人对张**所持刀具进行证据保全。9月1日,被申请人从刘*处调取一段室内监控视频。9月15日、10月19日,被申请人下辖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申请人、刘*、张**、李**和张*分别作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的鉴定书,并将鉴定意见分别予以告知。9月20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张**所持刀具进行收缴,并制作两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处罚内容、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均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侮辱、殴打他人分别给予其罚款贰佰元、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肆佰元,合并执行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处罚决定认定其存在辱骂、殴打行为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申请人、刘*、李**、徐**、张*、魏**、杜**、王**等人在询问笔录中分别陈述了申请人与张**、张*互相辱骂、殴打的部分有关情况,被申请人调取的相关当事人手机录像、室内监控视频等证据以及相关当事人轻微伤的鉴定书亦可客观反应上述经过和违法行为后果,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侮辱、殴打多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与张**、张*在案发过程中存在互相辱骂、殴打伤害对方的行为和主观故意,申请人当时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申请人称争执不存亦不影响其辱骂和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成立和给予处罚,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该两项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另外,被申请人对张**所拿刀具进行了证据保存并于结案前进行了收缴,且将刀的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和拍照,结合有关询问笔录和音像视频,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未将刀具收缴等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延长了办案期限,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另外,被申请人从案件受理、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步骤和流程,减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张**、李**和张*等人进行身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时间,被申请人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处罚决定在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办案期限之内。申请人虽在相关文书上拒绝签字,但被申请人在文书上予以注明,该种情况亦符合法定要求。因此,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申请人存在辱骂他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后果等情况,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肆佰元罚款,亦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合并执行后,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正确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刘*与张**、张*两方相邻且曾发生纠纷,案涉互相辱骂和殴打亦概约由此引发,且两方系在房**汽配店门口抓扯中进入室内,因此,申请人称张**、张*等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