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1〕160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薛城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薛城区沙沟镇**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予以履责并予书面答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责并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村村民,**村棚改办于2021年8月发布了《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载明**村要被棚改,后诱骗申请人之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拆迁协议,9月申请人房屋即遭拆除!同村其他村民也大都是这种情况。为了核实该棚改拆迁项目及补偿协议等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邮寄了以下村务公开申请事项:书面公开“薛城区沙沟镇**村棚改补偿款分户补偿明细及各户所签协议,村委会参与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人员姓名和职务,**村村规民约,**村村委会2020-2021年度财政拨款的使用明细。”第三人次日签收后至今未作答复。申请人遂于2021年10月3日邮寄附件所示《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等材料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月5日签收。其应当在2个月内(12月5日前)履责完毕并予书面答复,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被申请人己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应对其为沙沟镇**村村民,即具有本案申请人资格承担举证责任。二、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31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该调查核实的职责是一种监督职责,而非直接公开相关信息的职责,虽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但是由于**村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被申请人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该申请书的性质实际是反映要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信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首先,本案是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行政机关应具备的法定职责应是一个具体、特定的行政行为,除了履责申请之外,还要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规定,**村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申请人对于该村的工作给予的是指导、支持和帮助,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村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督察、问责或者责令的法定职责。其次,按照《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6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一)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可见《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进一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有关村务公开领域的职责予以了细化,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包括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且有权责令村委会限期改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已经及时将该申请书转交给沙沟镇,并要求其进行调查核实,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务公开领域的上述职责分工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亦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有调查核实和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综上,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180865721470)向第三人邮寄村务公开申请,第三人于9月24日签收后未作答复。同年10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180869929370)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向申请人公开其所需信息,对第三人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行为予以处理并予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同年10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具有法定监督职责。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最高法裁定案例及其公布的相关案例,本机关予以参考采纳并对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称其“已经及时将该申请书转交给沙沟镇,并要求其进行调查核实”,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未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未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其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