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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驳字〔2021〕157号)
发布时间:2022-06-30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21〕157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凤鸣湖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凤)接回字[2021]34475号《接报案回执》,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薛公(凤)接回字[2021]34475号《接报案回执》,并责令其对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和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村的村民,在本村内拥有合法房屋一处(薛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444号,编号6-38号),并一直在此生活居住。2021年10月21日,申请人房屋被不明人员违法拆除。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查明违法拆除主体,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2021年11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凤)接回字[2021]第34475号《接报案回执》,称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要求申请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接报案回执》,并未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未对案涉房屋被拆除的主体、事实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1日8时许,申请人报警反映其***村房屋被拆一事,民警出警至现场,见现场人员着统一迷彩服、佩戴有指挥部工作证,且现场有穿着工装的城管执法人员统一执法配合,经了解系新城街道办对***村组织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非被不明身份人违法拆除。该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就此情况,出警民警当日即对其本人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申请对其房屋被拆除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新城街道及***村村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同年10月29日依法向申请人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凤鸣湖派出所接报案回执》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其所称房屋被拆除行为属于政府征收拆迁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邮寄《查处申请书》。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签收后转交被申请人处理并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据此于2021年10月29日制作接报案登记表,并于当日被申请人对***村村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上述人员在笔录中陈述***村拆迁系政府依法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齐全合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薛公(凤)接回字[2021]34475号《接报案回执》,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者投案。

另查,一、申请人系薛城区新城街道***村的村民,在该村内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征收房屋编号6-038号。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其于同年10月21日申请人报警当日对有关镇街工作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村拆迁系政府依法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齐全合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查证情况以及申请人自述,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依法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构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申请人不服有关拆除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亦不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任务和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接报案回执符合上述规定,亦符合申请人关于书面答复的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合法履行了调查和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对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凤鸣湖派出所作出的《接报案回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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