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司法局!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首页 依法治市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政务服务 信息公开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行政 > 复议应诉 > 决定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155号)
发布时间:2022-06-30
  

枣政复决字2021〕155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事发现场并非在**汽配门前,而是在申请人家的餐厅(有视频为证),*****三人的行为明显属于非法入侵他人住宅。2.申请人并没有殴打和辱骂*****,真实情况是*****三人非法入侵申请人住宅,一起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情急下本能自卫。办案民警**对申请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殴打*****,明显过于武断,且是在接受**家人宴请的情况下单方认定。按常理和女性的体质推断,申请人作为一个女同志,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与*****殴打,真实情况反而是*****非法侵入申请人的住宅殴打申请人,并且拿凳子死命殴打申请人(有视频为证)。3.**的人体轻微伤是**造的假,即便真有也是申请人的正当防卫。而且他们三人,也造成了申请人的轻徽伤。4.**持刀入室伤申请人及对象**轻微伤(有视频和鉴定书为证)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便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此案情却被办案民警**改为一般打架案件,也就是说,明明是持刀入室伤人刑事案件,被他改为治安案件。5.**持刀入室,刺伤申请人对象**已经有三个月,办案民警**至今没有把行凶刀具收缴。且替**辩护说是小孩玩具刀,真实情况是管制刀具(有视频为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悄。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侮辱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2021年8月21日22时许,在峄城区底阁镇底阁村**经营的**汽配门前,申请人对象**因琐事与***发生争执,申请人对***先后进行殴打,*的妻子***被打,后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继而申请人对**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的伤情构成人体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的陈述、*的陈述、**的陈述、**的陈述、监控录像、手机视频、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申请人殴打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申请人侮辱给予其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定性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1日22时左右,申请人对象**因琐事在其经营的**汽配城门前与***发生争执,继而**、申请人与*****等人发生撕打、辱骂。当日23时16分左右,**拨打110报警,称其弟*被他人殴打。被申请人出警后于8月22日受理案件。被申请人于8月22日、11月9日、11月29日三次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打*脸部和与**互相辱骂、互抓头发的情况;于8月22日、9月1日、9月13日、11月29日四次询问申请人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与**互相辱骂、互抓头发撕打以及用手打**背部和*肩膀等情况;于8月23日、10月18日、11月29日三次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用手抓**胳膊、打**后背以及打其头面部等情况;于8月23日、10月18日、12月3日三次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用手扒拉**胳膊等情况;于8月23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其与**互相殴打、与申请人互相辱骂等情况;于8月25日、11月29日二次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打*脸部、与其互相辱骂等情况,并称**所拿刀为塑料或者硅胶的玩具刀;于11月15日分别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二人笔录中陈述申请人打**后背以及与**互抓头发、互相殴打等情况。

另查,2021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分别从**、申请人处调取一段、四段手机音视频录像。8月23日,被申请人对**所持刀具进行证据保全。9月1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调取一段室内监控视频。9月15日、10月19日,被申请人下辖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申请人、*******分别作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的鉴定书,并将鉴定意见分别予以告知。9月20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所持刀具进行收缴,并制作两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处罚内容、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均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侮辱、殴打他人分别给予其罚款叁佰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合并执行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壹佰元,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执法人员予以注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处罚决定认定其存在辱骂、殴打行为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申请人、***********等人在询问笔录中分别陈述了申请人与**互相辱骂撕打以及申请人手打**后背、*面部的部分有关情况,被申请人调取的相关当事人手机录像、室内监控视频等证据以及相关当事人轻微伤的鉴定书亦可客观反应上述经过和违法行为后果,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侮辱、殴打多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与**在案发过程中存在互相辱骂、殴打伤害对方的行为和主观故意,申请人当时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的身体损害程度有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书和专业鉴定意见,在申请人未提出证据证明**鉴定造假的情况下,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另外,被申请人对**所拿刀具进行了证据保存并于结案前进行了收缴,且将刀的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和拍照,结合有关询问笔录和音像视频,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未将刀具收缴等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延长了办案期限,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另外,被申请人从案件受理、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减去申请人、*******5人鉴定的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和步骤。申请人虽在相关文书上拒绝签字,但被申请人在文书上予以注明,该种情况亦符合上述程序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申请人存在辱骂他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后果等情况,给予申请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查证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行为且殴打对象为多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捌佰元罚款,亦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合并执行后,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正确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等人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和争执从而引发本案的互相辱骂和殴打,且双方系在**汽配店门口抓扯中进入室内,因此,申请人称***等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底)行罚决字[2021]10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