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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118号)
发布时间:2022-06-29
  


枣政复决字2021〕118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告知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并予以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及该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申请人本案履责事项的法定职责。经查,申请人系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村村民,被举报人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村分部于2021年8月发布了《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载明**村要被棚改,后诱骗申请人之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拆迁协议,9月申请人房屋即遭拆除,同村其他村民也大都是这种情况。另查,**片区拆迁指挥部于2021年8月发布了《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中未载明省政府的征地批复,该棚户区改造也未见枣庄市政府或山东省政府或山东省住建厅等有权机关的批复。故此,开展或授权开展的该棚改项目可能涉嫌非法拆迁,即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非法征收。又查,申请人于2021年9月12日邮寄了附件所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给被申请人及其上级单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了案涉被复议的《关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告知书》。但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申请的对“被举报人薛城区人民政府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分部等行政征收强拆民房等行为”履行实施查处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不是上述房屋拆迁行政行为主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1.申请人申请查处的“被举报人薛城区人民政府、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分部等行政征收强拆民房等行为”是薛城区人民政府等有关行政机关部门实施的一项行政行为。经查,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分部按照薛城区人民政府《薛城区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薛办发[2020]1号)等规定,制定下发了《**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搬迁范围、时间节点、搬迁补偿形式、回迁安置标准等,并与申请人(其子代签)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很明显,该**片区搬迁改造建设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且被申请人不是上述房屋拆迁行政行为主体,申请人的诉求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2.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所称的对“被举报人薛城区人民政府城区棚户区造工程指挥部**分部等行政征收强拆民房等行为”履行实施查处的法定职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其主要设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非法转让、占地等行为的查处职权,是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而未将违法征收强拆民房等行为设定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管理行为对象。申请人请求查处的上述行为属于明显、典型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不应当将该行政行为作为另一行政管理关系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行政征收强拆民房等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其要求答复人履行查处行政征收强拆民房等行为法定职责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13.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对于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比如当事人向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立案”的规定,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调查回复,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接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立即组织人员对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在确定上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的法定职责后,即向申请人出具了《关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告知书》向其释明**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工程是由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分部负责实施的,该项目是否属于非法拆迁不属于我局的监督职责范围,我局无权要求其停止拆迁改造行为。该拆迁改造行为与土地征收无关,**村搬迁改造区域也未在我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了申请人,整个调查回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依法立案查处薛城区人民政府、薛城区人民政府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分部、薛城区沙沟镇人民政府、薛城区沙沟镇**村村委会涉嫌规避集体土地征收而违法强拆村民房屋等行为,并要求书面告知查处结果。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回复主要内容为:“经调查,**片区搬迁改造建设工程是由枣庄市薛城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分部负责实施的,该项目是否属于非法拆迁不属于我局的监督职责范围,我局无权要求其停止拆迁改造行为。该拆迁改造行为与土地征收无关,**村搬迁改造区域也未在我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主要内容是针对**村搬迁改造建设项目以棚改名义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而将申请人房屋强拆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机关调查,薛城区沙沟镇**村搬迁改造区域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该村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村搬迁改造建设项目仅涉及土地上的房屋搬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赋予被申请人查处强拆房屋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称该拆迁改造行为与土地征收无关等相关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若认为对其房屋遭拆除存在有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事实认定清楚,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