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1〕105号
申请人:禇**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所持有的最高准驾车型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370400202117149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0日20时25分,申请人驾驶鲁DE****鲁D****挂重型半挂车沿发生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新兴镇伏山口西段,将行人于某某撞伤并造成行人死亡。2021年5月10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该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21年5月19日上午,该大队作出《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当地车管所进行降级换证业务。2021年5月19日下午,申请人到诸城市车管所进行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工作人员把申请人A2证降为B1B2证,但是并未将任何文书交付申请人。后来听朋友说注销A2驾驶证车管所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文书。2021年9月6日,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处索要文书,其工作人员给作出《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特此提起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一、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注销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发放驾驶证时,确定了机动车驾驶员的相应准驾车型,即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作出了许可。被申请人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注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注销后的准驾车型为B1B2。该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并未存在上述前五项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六项规定的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或者法规,被申请人作出的降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系违法。二、违反法定程序。未告知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申请人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持有A2驾驶资格,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对申请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拥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对申请人作出了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三、未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车管所工作人员未让申请人仔细阅读该决定书,也未进行口头告知。时至今日,申请人跟一位朋友无意间聊天才得知了该降级书属于注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四、未向申请人送达该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五、其上所记载的注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记载的处罚内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该决定书上记载的处罚内容为,注销后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为A2,而实际上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被注销后应为B1B2,其上记载的处罚与实际处罚不符。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20日20时25分许,申请人驾驶鲁DE****(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事故发生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新兴镇伏山口西路段,将行人于****撞伤,造成于****死亡。2021年5月10日,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认定,申请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于****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和《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126号)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2021年5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制作了《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在在通知书上签名予以确认。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所辖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业务,根据《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126号)第三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经过审核相关资料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出《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2021]370400202117149号),因系统错误,注销决定书打印出后显示注销后的准驾车型为A2,民警手工改为注销后的准驾车型为B1B2,并在修改后的注销决定书上加盖了公章。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名予以确认,工作人员同时将申请人原A2型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将制作后的B1B2型机动车驾驶证当场交付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法律授权公安部制定的,是对机动车驾驶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该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进行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该规定是关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存在重大交通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承担驾驶证被注销降级的法律后果,是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作出的特别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证A2的最高准驾车型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对申请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作出注销降级决定,降级后的准驾车型为B1B2,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作出《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最高准驾车型将依法公告作废,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临沂市交警支队法制科书面申请审核。同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该通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该通知书签字。此后申请人未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审核申请。5月19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办理注销,被申请人当日作出〔2021〕第370400202117149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注销了申请人的A2准驾车型,注销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均在该决定书予以载明,当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原A2型机动车驾驶证收回。
另查,一、2021年4月20日,申请人驾驶车辆与行人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该行人死亡。同年5月10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认定申请人承担同等责任。二、5月19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原A2型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后,申请人当日在B1B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签字。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认定,申请人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被申请人经向上述临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驾驶证作出注销决定,达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申请人的有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被申请人依据上述部门规章规定和生效事故认定结论,对申请人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针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管理领域,根据上述法律授权公安部制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依法履行具体工作职责,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注销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安部部门规章作出注销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行为并未使申请人的驾驶资格完全丧失,仅是限制了申请人可以驾驶的部分车型,申请人仍可以在注销最高车型后驾驶B1B2车型,并未对申请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但该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并降级的行为是一种减损申请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对被申请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时如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送达文书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程序正当性这一基本要求,即应履行事先告知申请人拟注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作出注销决定并予以送达等程序。被申请人虽在其相关文书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但是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作出《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明确告知了拟对申请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如有异议向临沂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提出的期限和方式,虽然该种告知方式不甚规范,但是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二、规范执法处理程序之5.规范事故处理告知和三、规范降级注销程序之6.建立降级注销审核制度”规定的办理该类案件程序要求,以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协作的情况下,本机关视为二者协同从实质上保证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关于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规定属于羁束性条款,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在事故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即使规范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机会,也不能改变注销申请人最高准驾车型的必然结果。另外,被申请人在案涉《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载明了注销申请人的A2准驾车型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虽然被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中注销后的准驾车型横线处,将打印的A2改为手写的B1B2,但被申请人修改正确,且在修改处加盖公章以及修改后方将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亦随后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办理申领B1B2机动车驾驶证相关手续,因此,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所述事实,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告知其行政复议诉讼救济途径、未送达注销决定等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370400202117149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