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司法局!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首页 依法治市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政务服务 信息公开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行政 > 复议应诉 > 决定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099号)
发布时间:2022-06-15
  


枣政复决字2021〕099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322002550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322002550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4日上午11时在薛城区陶庄镇岚山路的一个饭店吃饭,吃饭期间喝了两杯啤酒,随后在饭店休息二个多小时,饮用了大量的水,充分休息后,身体意识清醒的状态下驾车出门正常行驶,没走出多远,突然两辆警车把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拦住了,紧接着下来几个交警拿着一个东西让申请人吹,吹完就问申请人喝酒了吗,由于两三个小时前确实喝了两杯啤酒,申请人就说的喝了。接着交警就把申请人带到陶庄交警队处理,在去陶庄交警队的路上,申请人多次要求抽血化验,申请人喝了两杯啤酒,又喝了大量的水和充分的休息,人体酒精含量不会构成酒驾标准。但交警一直敷衍,不正面回答问题,就对申请人说你处理吧,并且有一名交警对申请人保证如果下次喝酒被查到绝对照顾,给申请人开绿灯,绝对不再处罚申请人。到了陶庄交警队以后,他们把申请人带到一个房间内,给一瓶水让申请人喝,说是这样可以给申请人弄个酒后驾驶,不逮人,由于申请人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就喝了交警给的水,然后又把申请人带到另外一个房间,拿出一个仪器让申请人吹,吹完说你酒驾了,你处理吧,处理完再走。申请人有点不敢相信,就对交警说要求抽血,但于事无补,交警根本不理会,就让申请人签字处理。当时现场情况,就是申请人今天不处理完毕,就走不了。迫于他们人多的压力,申请人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处理了,过了一会处理完毕后,就让申请人签字,并未告知签的什么字,申请人都不知道纸上写的什么,就让申请人签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还有我不提出陈述申辩,大概就是认罪认罚的意思。基于以上描述,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依照申请人所述,请求被申请人提供以下几点:1、请提供交警部门从查处到处理完毕全程的录音录像;2、对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引诱胁迫行为存在异议;3、对酒精检测仪存在异议;4、由于全程没有任何一名交警出示警察执法证,对交警执法资格存在异议;5、对于交警提供的那瓶水是否包含酒精存在异议,申请人多次要求抽血,交警不理会存在异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驾驶证及车辆情况。驾驶证:邓*,档案编号370401046668,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6月16日,有效期限:2015年06月16日至2025年06月16日。申请人驾驶车辆情况:号牌:鲁DD*****,品牌:北京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枣庄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二、申请人违法事实及依据。(一)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二)现场使用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有效性。当日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所使用的的检测仪全称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型号Panther-2,制造单位:深圳市科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经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检定有效期至2021年9月22日。(三)民警现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执法程序合法。经查看现场执法视频,2021年8月24日13时许执勤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鲁DD*****白色小型轿车,随后民警对其进行查处,用简易呼气检测仪检测,当场显示驾驶员喝酒了,因其存在饮酒驾车嫌疑,民警在现场依法对驾驶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于是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陶庄中队。到达陶庄中队后经过检测,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当场显示37.8mg/100ml,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当场将检测结果及违法事实告知申请人,其对该检测结果及违法事实现场明确答复无异议。民警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申请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上签字、民警向其告知了下一步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表示直接全部处理完再走。于是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询问作出笔录,并在处罚前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后,民警开具了薛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322002550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执法过程中,执勤民警身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用车辆,在执勤现场开启警灯,明确表明了执法身份。在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执法现场有陈**、董*两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民警在场。(四)民警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因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五)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对于交警提供的那瓶水是否包含酒精的异议”经反复查看当天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从截停查获当事人申请人,到对共进行酒精检测,以及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全程录音录像齐全完整,且无任何删减、修改、或者中断的情况,在此期间,交警并未向当事人申请人提供任何水或者其他饮料。(六)关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抽血,交警不理会”经反复查看当天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当事人申请人做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民警让其仔细查看机器的检测结果,当事人查看结果后说“百分百有(酒精),酒驾,37.8mg/100ml,没有异议”(13:40分许)。在将检测结果打印出来并告知当事人让其签字确认时,民警又再一次询问当事人对此结果有无异议,有异议的话可以抽血检验,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此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13:48分许)。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4日13时许,被申请人在陶庄镇岚山路处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在山官路路口北侧,将申请人所驾驶的鲁DD*****白色小型轿车截停检查,因申请人身有酒气,存有酒驾嫌疑,被申请人现场使用简易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显示申请人饮酒。随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陶庄交警中队,再次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申请人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37.8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后被申请人将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询问和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了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交通违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申请人签字捺印同意后,被申请人依照快速办理案件程序办理,并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申请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按照程序报批后,作出薛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322002550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罚款一千零五十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签字捺印。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询问笔录以及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两个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音像清晰完整,能够反映被申请人执法全过程。该视频显示,第一、现场执法人员身穿制式警服,申请人现场未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警官证,被申请人着装和持证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之规定;第二、申请人吹气后表示对酒精检测仪显示数据无异议,未当场提出抽验血要求,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引诱胁迫、强制饮水、抽血不理会等情况,申请在笔录中亦自认其饮酒后驾驶车辆,并签字捺印表示认罪认罚。同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显示现场执法时有两名正式民警在场。另外,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检定证书》合法且处于有效期内。因此,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准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两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的罚则性条款,分别给予申请人罚款50元以及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后,给予罚款1050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

三、被申请人程序合法适当。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传唤至陶庄交警中队后,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次作出了《交通违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等各项实体和程序权利。申请人在上述相关执法程序中,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所有文书均当场签字捺印,因此,关于申请人所称其提出异议和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利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薛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40322002550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