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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097号)
发布时间:2022-06-15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21〕097

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薛城区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薛办发〔2020〕1号)及其配套的拆迁补偿实施意见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薛城区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薛办发〔2020〕1号)及其配套的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给予审查和纠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来泉山庄的老住户,政府的拆迁我们本应当支持,但是拆迁不得违法侵犯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也决不可在拆迁上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及其配套的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偿,此标准给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不能接受,请求给予审查或变更,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但申请人没有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而是单独对《关于薛城区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其配套的拆迁补偿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枣建房权第NoSC071119号)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其在薛城区南石镇来泉庄村拥有住宅一处,居住区域处于新城街道来泉庄村房屋搬迁范围。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薛城区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薛办发〔2020〕1号)不服,于2021年9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对行政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事项明确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薛城区城中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薛办发〔2020〕1号)及其配套的拆迁补偿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文件属于针对薛城区不特定区域、不特定人员作出的具有普遍性、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仅针对上述文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