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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062号)
发布时间:2022-01-04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第三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罚决字[2021]100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罚决字[2021]100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15时许,在台儿庄区泥沟镇牧原3期工地因琐事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报警后台儿庄泥沟派出所未认真审查争执原有及打架事实,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即单方面认定申请人侮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打架另一方第三人没有犯罪行为,处理不公。台公()罚决字[2021] 10028号决定书载明**拿砖头砸第三人,第三人为防止**在打其,第三人用手推了**面部一下,情节特别轻微。以上决定书对于打架的事实和经过的认定与实际严重不符,为此所证明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也存在瑕疵该案件最重要的一份证据视听资料系涉案现场的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监控录像整个画面只持续有数分钟,而且在监控画面的开端就已经出现了打架的动作而没有先前画面在播放中也能看出被减接的痕迹且该录像只有画面,而无法听到任何的声音无法看出该事件的起因后果无法真正还原事实真相。本案的事实真相是,2021年5月14日15时许在台儿庄区泥沟镇牧原3期工地,是第三人先行辱骂申请人并说要玩死申请人**之弟弟李*不忍辱骂,就反问第三人要玩死谁第三人又辱骂你干熊了在二人争吵之时,申请人因对方辱骂说要玩死他,就拿起一块砖头想要黑正路,同时也为自己壮胆,但在拿起砖头之时,就被*拉住并未扔出,但没想到第三人却直接出手殴打**脸部将申请人眼镜打歪,致使脸部受伤见到对方动手打人,为阻止对方继续动手,*这才出手反击在遭受反击之后,第三人向东奔跑寻找武器,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方木,见到对方拿起武器,为了制止第三人到武器后向其非法侵害的行为,二人不得已出手实施正当防卫其在场目击人**,郑**,**,**,**等人皆可以证明这一点。由此可以看出,从打架事件的时间顺序上讲,第三人先行辱骂在先并动手打人,我方在后**虽有拿砖头的动作,但砖头从始至终均为打击在第三人身上,反而是第三人出手攻击**脸部,*制止后又寻找武器,这才被反击无论是辱骂还是攻击,还是动用武器,均是第三人先行动手,*,**二人方才出手反击,从打架事件的因果关系上讲,如果不是第三人辱骂,申请人也不会拿砖头黑乎第三人,如果不是第三人用手攻击申请人脸部,也不会有后面事情的出现,在第三人的攻击被申请人等人被挡住之后,如果第三人直接离开,而不去拿棍棒武器,更不会被摁倒制服,无论从任何角度第三人对此均有过错。打架不是一个人的事,公安机关对此事应当从打架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深度分析再下决定然而台儿庄公安分局却在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只看了最后的结果,而忽视了最初的起因,经过面对打架的双方分别作出了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八百元的罚款,面对另一人第三人却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明显偏袒第三人,处理不公。申请人对此事深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望政府本着公平正义的角度,依法撤销台公()罚决字[2021] 1002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调查,依法追究第三人责任,还申请人公道。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10日15时许,在台儿庄区泥沟镇牧原三期工地因琐事**拿砖头砸第三人第三人防止**对其殴打,第三人用手推了**面部一下,情节特别轻微。2021年6月29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第三人先行辱骂申请人,但经过调查询问申请人及其弟弟*,申请人及其弟弟*都说第三人没辱骂申请人及其弟弟*。经过调查,该案中涉及到侮辱违法行为的只有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承认辱骂第三人第三人指认申请人对其进行辱骂,而且申请人弟弟*也证实了该事实。该案的一份视听资料系涉案现场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完整地反映了该案的全过程。该监控录像是泥沟派出所办案民警于2021年5月12日调取自枣庄市台儿庄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视频时长46分39秒,大小为0.99GB该段监控录像内容真实未经过任何剪辑和修改该段监控录像完整地反映了申请人及其弟弟*殴打第三人的全过程该视频显示申请人拿砖头去砸第三人第三人用手推了申请人面部一下然后*用手掐第三人脖子并用拳头打了第三人面部一下然后申请人、李*追着第三人第三人往东侧跑然后捡起地上一根木方这时申请人、李*将第三人按倒在水泥路上并用拳头殴打第三人后申请人用手薅第三人头发然后双方被拉开停止打斗申请人、李*追着第三人打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第三人拿起木的时候并未对申请人及其*进行殴打的情形申请人提出2021年5月14日15时许,在台儿庄区泥沟镇牧原3期工地因琐事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报警后,台儿庄区泥沟派出所未认真审查争执原由及打架事实,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申请人侮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打架另一方第三人没有犯罪行为,处理不公申请人申请事项不成立。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泥沟派出所办案人员及时受理案件,依法依规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依法给予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整个办案过程中依照查证事实依法办理,公平公正,量罚得当。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台公()罚决字[2021] 1002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审理,予以维持

第三人:第三人拒收《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16时,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报警台儿庄区泥沟镇牧原三期工地有人打他,经被申请人调查系申请人及其弟李*二人和第三人发生纠纷后殴打第三人。同日,被申请人所辖泥沟派出所受理案件当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分别对第三人、申请人和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三人在笔录中均陈述申请人用砖头砸第三人未砸到,当时第三人用手推了申请人面部一下差点把申请人眼镜推掉,第三人没有辱骂申请人和李*等情况5月12被申请人所辖泥沟派出所到枣庄市台儿庄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调取证据现场监控录像5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案发现场人员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陈述了申请人辱骂第三人,第三人推申请人面部一下,申请人及李*殴打第三人等情况629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第三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第三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第三人不陈述申辩并在笔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宣告、送达第三人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亦将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1份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予以注明

另查,申请人提交现场目击证人袁**、郑**、**、**、**签字捺印的《证明》各1份,5份《证明》均为打印版,《证明》中均叙述了第三人反手将申请人的眼镜打歪,第三人顺手摸了一个木方,李*抱住第三人一起摔到路上,申请人也赶过来按住第三人殴打第三人头部等情况,未提到第三人有用木方殴打申请人和李*的情况,其中郑**、**、**、**的《证明》中称他们均是跟申请人在牧原3期干活的,且4份《证明》除有各自签名捺印外,其余部分完全重合。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从枣庄市台儿庄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调取的监控录像,在视频清晰、客观的情况下,认定案发时申请人拿砖头砸第三人第三人用手推了申请人面部一下以及第三人往东侧跑捡起地上一根木方时被申请人、李*按倒在水泥路上被殴打等事实本机关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请人结合第三人、申请人和李*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第三人存在推了申请人面部一下,拿起木方时未对申请人、李*进行殴打的情况以及第三人殴打他人情节特别轻微的有关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5人的5份证明,重合度高,证据的证明力较低,不足以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构成有力反证,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后,对第三人、申请人以及相关证人制作笔录和调取视频证据,依法延长了该案办理期限制作并宣读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被处罚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送达了被处罚人及案涉相关人员,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被处罚人及案涉相关人员的程序权利。另外,被申请人从受理、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期限、步骤等要求,程序正当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本案中,第三人用手推申请人面部一下,差点把申请人眼镜推掉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之规定,依据自身职能权限给予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罚决字[2021] 100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