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第三人: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山公(城)行罚决字[2020]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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