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
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梁**<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梁**<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请求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枣庄市薛城区新城办事处四里石村,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存在征收行为,因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申请人认为,依法征收是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薛城区人民政府在山东省政府或国务院未作出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方式对申请人案涉地块及房屋进行征收行为严重违法。2021年5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查处申请书》方式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申请,5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梁**<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所称对“薛城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征收的行为”履行实施查处的法定职责。经查,薛城区**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该区2020年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项目,也是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薛城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定下发了《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薛政发[2020]14号),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期限、补偿安置标准等,整个行政征收程序合法合规。很明显,该房屋征收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主要设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非法转让、占地等行为的查处职权,是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而未将行政征收实施行为设定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管理行为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没有规定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房屋征收行为法定职责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调查回复,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1年5月10日,枣庄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该《查处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事项为依法对薛城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征收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被申请人立即组织人员对其所反映的相关征收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在确定该房屋征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该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后,即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对梁**<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向其释明该查处事项申请涉及房屋征收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如对征收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后将该书面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了该书面回复。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交《查处申请书》,申请依法对薛城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征收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枣庄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查处申请书》,于5月17日作出《关于对梁**<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邮寄送达,该回复主要内容为:“一、你的查处申请事项涉及国有建设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属于我局的职能。二、如对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1995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枣庄市薛城区薛城镇**村等无地农民的农村户口专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鲁政字[1995]4号)中载明:“将薛城区薛城镇***3365人、***村4315人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对现有土地要登记造册,由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归国有,统一管理”。
《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薛政发[2020]14号)中载明:“**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作为我区今年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已履行完相关程序。经薛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枣庄市政府提交的《查处申请书》,是针对薛城区政府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方式对其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征收的行为违法,要求予以查处。实际上,是对《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薛政发[2020]14号)中将申请人房屋作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不认同而提出异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枣庄市薛城区薛城镇**村等无地农民的农村户口专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鲁政字[1995]4号),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因此其要求查处的事项属于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争议,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对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若认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梁**<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