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司法局!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首页 依法治市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政务服务 信息公开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行政 > 复议应诉 > 决定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042号)
发布时间:2021-09-03
  

申请人:滕州市滕阳****酒店

被申请人:滕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滕公开告字〔2021〕19号)行政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房屋被依法征收。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装修费补偿安置协议、装修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一览表、经营补助鉴定单、房屋价值补偿明细、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明细、装修补偿明细、搬迁补偿明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明细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做出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且申请人作为房屋租赁人为被征收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其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程序合法。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以平台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涉及第三方信息,被申请人于4月21日向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协助征询第三方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5月6日,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不同意政府信息公开意见书》。据此,被申请人于5月10日作出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于5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司房屋装修费补偿安置协议、装修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一览表、经营补助鉴定单、房屋价值补偿明细、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明细、装修补偿明细、搬迁补偿明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明细等”。因涉及申请公开第三人信息,第三方出具了《不同意政府信息公开意见书》,且理由合理,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申请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司房屋装修费补偿安置协议、装修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一览表、经营补助鉴定单、房屋价值补偿明细、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明细、装修补偿明细、搬迁补偿明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明细等”。4月21日,被申请人向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协助征询第三方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5月6日,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不同意政府信息公开意见书》。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于5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申请人不服,于5月27日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审查判断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其是否审查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要求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结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说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何种商业秘密、已采取保密措施等相关证据。仅依据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回函表示不同意公开,而不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规定,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全部不能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滕州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区分处理,作出全部不予公开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滕公开告字〔2021〕19号《政府信息不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