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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033号)
发布时间:2021-09-03
  

申请人:时**

    被申请人: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对《请求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接收单位更改指定性安置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申请书》未予答复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书面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1月22日签收。并依据部门科室国网山东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薛城客户服务中心的信访答复、原安置单位国网山东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信访复查、上级主管部门国网山东电力公司信访复核于2月23日出具了(枣退役军人信受字〔2021〕005号)《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以信访事项信访回复:我局不再受理。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人向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信访条例,而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依据则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因被申请人不依法按照行政答复而是按信访程序回复,为此申请人又于2月2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接收单位更改指定性安置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月26日签收,至今未予以行政答复。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是依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护自己的退役军人安置合法权益。一、依据1984年《兵役法》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国务院国发〔2005〕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1)、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岐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接收单位原枣庄电业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更改退役军人指令性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和变相拒收退役军人及档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依法遵照枣庄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工作介绍信落实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的保障,依法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是被中请人的法定职责,有法可依。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答复,而其出具的信访不再受理《告知书》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

被申请人称:1、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接收单位更改指令性安置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事项。申请人安置时间为1994年9月13日,其应当于开出安置信一个月内提出单位不予接收的诉求,其未提出诉求,至今已26年。2、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不予答复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2月23日向申请人出具答复并当面送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月23日作出《告知书》(枣退役军人信受字〔2021〕005号),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月25日,申请人再次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接收单位更改指定性安置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签收,至今未予回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请求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接收单位更改指定性安置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申请书》与其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请求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陈述内容为同一事实和理由。针对申请人于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请求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月23日作出《告知书》(枣退役军人信受字〔2021〕005号),向申请人予以信访答复,告知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由此可知,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被申请人已作出信访处理。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则》第二章第十条“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经过信访程序处理的行为…”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3日